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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略)。1984年11月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94年1月19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项城市袁桥田某某酸奶厂与被害人(略)说,其认识禹州劳改厂的姚(略),可以以每斤16元的价格买到劳改厂的废铜,到市场上卖到每斤28元。田某某要求(略)出钱,与其合伙买废铜,被告人田某某分数次从(略)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x元。所得赃款被田某某挥霍一空。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略)的陈述,证人(略)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认识禹州劳改厂的政委,能以每斤16元的价格买到废铜,到市场可卖到每斤28元,取得被害人(略)的信任,先后从(略)手中骗取人民币x元,田某某将此款用于在郑州购买一套制酸奶的机器设备,(略)多次向田某某要货,田某某伪造“河南省第三监狱劳动服务公司”的收款条,以躲避债务,后(略)、(略)和他人一块到禹州劳改厂核实情况,田某某制造假象,拖延时间,2008年12月14日(略)将田某某扭送公安机关,赃款被田某某挥霍。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受害人闫某某陈述了自己被田某某骗走现金x元的经过,证人(略)证明田某某向其拿款400元及其丈夫给田某某款的情况,证人(略)证明和(略)、田某某一块到禹州监狱买铜,田某某制造假象的情况,证人(略)证明没有介绍田某某和第三监狱做过生意,河南省红星电瓷厂劳动服务公司证明,河南省第三监狱劳动服务公司多年前已更名为河南省红星电瓷厂劳动服务公司,且有河南省第三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丁集派出所及丁集田某行政村委员会证明,田某某购买酸奶机照片等证据证明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龚光明

审判员李芸杰

审判员刘辉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刘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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