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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癫子”、“强盗”等四人(均未查明身份)窜至本县X镇X村,采取剪锁入室的方法,将封某某家牛栏里的一头黄牛盗走,用三轮摩托车将盗得的黄牛运至本县X镇X村时,被当地村民觉察,被告人周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48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封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周某某前科犯罪判决书及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无法确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故本院对主从不作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10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庆健

二○○九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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