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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受贿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2年3月8日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2008年10月28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匡世(略)事务所(略)。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证据出现变化,本院及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两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自2005年1月至2009年10月,利用其担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索要现金共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经延期审理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收受贿赂中有部分金额确系为他人办证所用,起诉书指控的第12、13起中,被告人赵某确没有收受他人贿赂,应在总额中扣除7060元。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原始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x余元不属实,自己仅收受贿赂x余元,且没有索贿行为,已主动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从2010年4月9日计算,被告人在此期间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出具相关证明证实此情况属实,应认定被告人有自首行为,且起诉书指控的第14、18、19起犯罪,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月至今,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索要现金共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1月,唐河县X区支书张×为了大张庄社区高庄X户住宅的土地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在文峰路一家饭店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2005年3月,唐河县X区支书张×为了尽快能把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在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5000元。

2、2005年夏季,唐河县政协副主席贾××为了能够尽快办理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4000元。

2005年秋季,贾××为了尽快办理位于大张庄另外两宗土地使用证,在三里庄路口贾××的车上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4000元。

3、2006年9月,唐河县宛东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为了得到赵某的帮助,办理唐河县第五小学教学楼的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4、2006年5月,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在办理该公司土地使用证时,被告人赵某向李××索贿现金5000元。

5、2006年秋季,唐河县X镇李一×为了扩大土地使用证面积,在被告人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6、2006年10月X号,李二×到土地局地籍股找被告人赵某办理该驾校的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向李二×索贿现金5000元。

7、2006年10月X号,李二×为了把宛东驾校土地使用证的总证办成几个分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赵某向李二×索贿现金5000元。

8、2007年4月,唐河县绿汀花园物业公司经理刘××,在办理位于县X路X亩多土地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9、2007年6、7月份,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张×,在办理位于唐枣路X路桥南8亩多土地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10、2007年秋季,唐河县个体户沙××为了帮助龙潭信用社办理该社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500元。

11、2008年5月份,唐河县贤德面粉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陈×在办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贤德面粉有限公司陈×的办公室,陈×送给赵某现金4000元。

12、2008年6月份,唐河县滨河办事处派出所副所长王××为帮助朋友邓××办理土地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办理位于县弹药库附近100多平方米地的土地使用证,在王××的家门口(位于建设路X路北门面房)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2000元。

13、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河县X区X组长马×为了办理位于县环卫处南边5间门面房某皮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3000元。

14、2009年1月份,唐河县豫南明胶有限公司总经理徐××为了办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滨河办事处都市花园附近,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5000元。

15、2009年3月份,唐河县万云面粉厂经理段××为了办理该厂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万云面粉厂的办公室,段××送给赵某现金5000元。

16、2009年6月份,唐河县粮食局下岗职工陈二×为了办理县城东岗文峰广场对面一宗地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17、2009年6、7月份,唐河县丰源公司下岗职工蔡××为了办理位于文峰办事处焦庄社区预制场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x元。

18、2009年10月份,唐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陈一×为了帮其侄子田帅办理房某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一饭店,陈一×送给赵某现金3000元。

被告人赵某共收受贿金共计x元,除4414元用于交工本费、登记费等,实际受贿x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x元、向唐河县人民法院退缴赃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国土局地籍股的工作职责是:依业主申请颁发土地使用证;负责对已颁发过的土地使用证进行行政确认;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负责对有争议的土地权属进行调查、调解;对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等工作。业主申请颁发土地证,有很多种。其中:新征地,应向我们地籍股提交土地批文、评估报告、土地划拨单、出让合同、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契税票据、宗地图纸;城区老土地,应提供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证明、房某、身份证、规划意见书;集体土地(宅基地),应提供身份证、户口页、乡X组权属证明、规划意见书等。业主在提供有关手续时,缺少有关手续,按照政策是不允许的。但我们这些年在办理过程中,有些业主在缺少有关手续时,我们也为其颁发过土地使用证。这些情况的出现,有些是出于人情,有些是业主给我送礼后,我违规给他们办理的。由于我们股负责全县土地证的颁发,业务较多,申请受理后,我们需要去现场实地勘查四址、然后公告、报批等手续,都比较繁琐,占用时间较长。2009年以前,对土地证办理的时间没有期限,但2009年以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我们人员少、业务量大,不可能在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全部办结,故截止目前,我们县还没有执行这一期限规定。现在办理一宗土地的使用证时间长短不等,快的在20日内就可办理齐,慢的甚至需要几年才能办理齐。2009年唐河县政府规定,现在还没有正式实施。对2008年以前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在出具规划手续前,需要县国土局对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进行认证,国土局的认证部门是我们地籍股具体负责的,2009年以后颁发的不用认证。首先规划局要向我局发函申请认证,我们接到函后,通知当事人带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与我们地籍股的档案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局领导签批,然后由我局牵头会同规划局、建设局、房某局对该宗土地实地勘测,我们股根据实地勘测结果填写土地认证审批表,经我签字后,报请局长签批,签发土地认证书。县政府的规定出台后,我们共受理了7宗土地的认证,截止目前都还没有进行认证。另外,在2009年秋,安××(又名安X)找我办理一宗土地认证,我没有按程序给他出具认证书,而是给他出具了一份认证证明。别的我就没有办理过其他认证手续。土地过户涉及两类土地,一是出让地,另外是划拨地。出让地的过户程序比较简单,只要有双方出让协议和契税证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行政划拨地过户需要先报县政府批准,然后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交纳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

李二×曾先后两次给我送过x元现金。第一次李二×给我送5000元。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在我的办公室里。全部是百元票面,共50张,共计5000千元,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着的(具体有没有包装我记不清了)。他走了以后,我拆开信封查了一下,才知道是5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李二×将这5000元钱放到了我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了。当时李二×说,想办他经营“天一驾校”的土地使用证,让我关照一下,并尽快给他办出来。我说可以,我会尽快给你办理的。

李二×之所以给我这5000元,是想让我帮他尽快办理他经营的“天一驾校”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他在找我办证的时候,我还给他说“你还需要交2万多元的办证费”,在此情况下,李二×给我个人表示5000元,我也就不在说费用的问题了,并且很快给他办理了土地证。事后我给他办理了,并把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李二×。这5000元我也没有往银行存,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具体花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第二次李二×给送5000元。在第一次他给我送钱后不久,这次也是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在我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李二×将这5000元钱放到我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了。在他走之后,我仔细查了一下,才知道是5000元人民币。印象中也是信封包装的50张百元面值人民币,总共是5000元(时间久,具体有没有信封包装也顶不准了)。他说,想把上次办的总证再办几个分证,想让我帮忙给他办理。我说,可以给你办理,但是还得交纳土地登记费。他说都是熟人了,直接给你个人5000元算了。我说这样的话办分证的费用就不用交了。李二×之所以给我送这5000元,是想让我尽快办理“天一驾校”的土地分证。李二×给你这5000元后,我给李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分证。这5000元我自己用于日常开支了,具体开支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2006年5月份的一天,我曾收过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李×5000元现金。她是双凤明胶有限公司的职工(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是叫李×。在我办公室送的钱。就我们二人在场。我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的百元面值人民币50张,共计5000元(具体有没有包装我记不清了)。李×走后我查过是5000元。在我办公室,她直接把5000元钱放到我办公桌上了。李×到我办公室说,她想尽快办理双凤明胶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希望你能照顾一下。我说可以,我会尽快办理的。她之前已经将双凤明胶厂的相关手续给我,想办理土地使用证,但我一直没有给她办理,她之所以给我送这5000元,就是想让我尽快帮她把双凤明胶厂的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因为之前手续就在我这里放着,在李×给我送了5000元之后,时间不长我就把土地证给她办理出来了。这5000元钱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具体消费到哪里记不清了。

张×是文峰办事处大张庄村委支书。张×是别人介绍我认识的。他先后两次给我送过钱,总共送有6000元。第一次在一个饭店给我送的钱(具体哪个饭店记不清了)。给我送了1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10张,共计1000元,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着的(具体有没有我记不清了)。张×在饭店请我吃饭的时候把1000元钱塞到我上衣口袋了。他说赵某长,我在计生委对面买有一宗地,想让你帮我办办土地使用证。我说,可以,只要手续齐全,我会办理的。张×在计生委对面的这宗地,缺个土地划拨单。因为张×在计生委对面买了一宗地,手续里缺土地划拨单,需要找我帮他办理该地的土地使用证,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因为他这宗地的手续一直不齐,所以拖着一直没给他办。我也一直在努力办理,但没有合适的机会,没有找到主管局长签字,再加上他这宗地缺少划拨单,在他送1000元后没有及时办成。在他第二次给我送5000元后,并把划拨单提供给我,才把该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下来。

第二次是2005年3月份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里。他这次给我送了5000元钱。就我和张×两个人。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都是百元票面共50张,共计5000元他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了。他走后我打开看了,所以知道是5000元钱。因为他的土地使用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这次他给我送5000元,并把土地划拨单提供给我,还是让催我尽快给他办理土地证。后来他把土地划拨单给我后,我很快就他的土地证给办理出来了。张×给我送钱后,我就先安排我股的人去丈量土地、四邻签字、报批手续等。在他把土地划拨单补办后,我没有耽误时间就把张×的土地证办出来了。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开发建房,能给他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我把他的手续拖着不办,就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这6000元钱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花了,具体花到哪里也说不清了。

蔡××我们很早就认识了。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蔡××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x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100张,共计x元人民币。他把装钱的信封塞到我办公桌的桌上了。他说赵某长,焦庄村委预制厂的那块土地手续不齐,是否能帮忙办一下。我当时给蔡××说,好啊,帮你想个办法把手续办下来。城郊乡X村委有个预制厂,预制厂那块土地没有任何手续,蔡××给我送钱,让我帮忙给他想个办法,把那块土地的手续办出来,实际上就是为了让我把他的土地证办理出来。蔡××给我送钱后,我就一直在找机会跟主管领导协调,帮他把手续办下来,但由于我与主管局长李银合关系不融洽,所以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机会办理。这x元钱我还是用于了个人日常开支,具体如何开支,我也记不清楚了。

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马×的。马×是施工队队长。马×在2008年秋季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送的。给我送了3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30张,共计3000元,无任何包装。他把这3000元钱放到我办公桌上。马×走后,我就查了一下,才知道是3000元的。他说“赵某长,我有块地没有手续,希望你能帮忙给我办个土地使用证”。我说“你再想想办法把手续办齐,我尽量想办法给你办理”。因为马×在环卫处南边附近有四五间房某面的地皮,由于手续不全,马×给我3000元,希望我能帮助将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办理下来。因为当时这块地是块空地,手续不全,又存在四邻纠纷,一直没有协调好,所以这块土地使用证也一直没有办下来。大多数时候我亲自下去协调四邻关系,也有时候让股里的同志(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下去协调,但一直没有协调好,尽管证没有办出来,但我一直在努力去办。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花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陈一×在2009年十来月份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饭店里面给的钱(具体哪个饭店我记不清了)。给我送了3000元。就我们两个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30张,共计3000元,无任何包装。他把这3000元钱塞我口袋里了。他说“田大帅购买一处房某,你想个办法给办个土地使用证”。我说“自己人,我会尽力办的”。这3000元直接就收下了。因为田大帅在焦庄村委购买一处房某,想办理土地使用证,田大帅不认识我,所以就托陈一×给我送钱,让我帮忙给他办理土地使用证。田大帅将办理土地证的有关手续拿给我,我看缺少村组证明,于是我就让他赶紧回去补办,并告诉他把证明拿来就可以办理了,但田大帅回去后一直未将村组证明拿来,中间我还催过陈一×,还是没拿来,所以至今这块地的证还没有给他办理。这3000元钱,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我认识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徐××是豫南明胶有限公司的老板。2009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唐河县豫南明胶有限公司老板徐××给我送过钱。在都市花园附近他车上给我的。给我送了5000元。就我和徐××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5000元,装在一个信封里。他直接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塞递到我手里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查了查是5000元钱。徐××通过别人介绍,来找我咨询办土地证需要哪些手续,我给他介绍了,随后不久的一天,徐××带着手续到办公室来找我,说赵某长,我把手续带来了,你看看帮我把明胶公司的土地证办一下,我当时看后说:你这手续缺少土地批文,他说我再回去找找。随后他带着批文到办公室找我,晚上徐××请我吃饭,吃晚饭后他送我回家,送到我住的都市花园附近,我准备下车时,徐××拿出一个信封递给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情,你看能帮我想想办法把土地证办出来。我说给你办可以,都是自己人,我会尽力办的。

陈二×是到我办公室办理土地证时认识的。他是个小开发商。陈二×在2009年6月份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送的。给我送了1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10张,共计1000元,是用信封包装的。他把装有1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陈二×走后,我就查了一下,才知道是1000元的。他说“赵某长,我在东岗文峰广场对面有块地,是通过招拍购买的,想让你帮我把土地证尽快办一下,希望你能帮忙”。我说“应该办里,我会抓紧时间给你办理的”。这1000元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因为陈二×在东岗文峰广场对面有块地,想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陈二×给我1000元,希望我能帮助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土地证办理出来。我收到陈二×给我送的钱后,我立即安排人员提前去地籍调查、丈量土地,并有我在审批表上签字后报请主管局长签批,经我安排后,陈二×这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在给我送钱后二十天内就办成了。这1000元钱,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我认识贾××,多年前就认识了,现在是县政协副主席。贾××曾先后两次给我送过共计8000元现金。第一次贾××给我送4000元。是2005年夏季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在我的办公室里。全部是百元票面,共40张,共计4000元,用信封装着的。就我们两个人。贾××将装有这4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当时贾××说,我在东岗东环路南段西侧有两宗地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让我关照一下,并尽快给他办出来。我说可以,你是领导里,这事是我应该办的,我会尽快给你办理的。他这两宗土地手续齐全,之所以给我送这4000元钱,是想让我关照一下,帮他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贾××给我送钱后,我亲自到现场搞地籍调查,并进行土地丈量,很快将办证的审批表填好,并报局长审批。在我们地籍股这个环节,我没有耽搁他时间,就是给他的关照。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给他带来经济效益。第二次贾××给我送4000元。是2005年秋天的一天。在三里庄路口,贾××的车上给的。就我们两个人。全部百元票面40张,共计4000元,信封包装着的。将装有4000元钱的信封直接递到我手里了。他说,我在县联社东西两侧有两宗地,你能不能尽快帮土地证办理出来。我说,中啊,我会操心尽快办的。贾××在县联社东西两侧有两宗地,已经将相关手续递到我们股,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两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贾××给我送钱后,我亲自去到这两宗土地进行丈量,并将这两宗土地的手续优先办理,我没有耽搁时间,过有十几天的时间,我就将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贾××两次送的8000元我自己在日常开支中全部花了,也说不清具体用到哪里了。

李一×以前我俩就认识。李一×在2006年秋季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为了帮李海凤办理土地证给我送过钱。李一×在我办公室送的钱。给我送了2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用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人民币20张,共计2000元。在我办公室,他直接把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看,才知道是2000元钱。他说赵某长,李海凤在郭庄的地皮卖给我了,原来是160平方米,我现在想增加90平方米,你看能不能帮我把土地使用证面积扩大。我说,可以,你既然说了,我给你想想办法,争取能办了给你办办。因为李一×买别人地的时候,土地证面积小,他通过我的帮忙,我把他土地证的面积扩大了,他是为了感谢我才给我送钱的。李一×给我送钱后,我私自在他原来土地证的面积上增加了90平方米。我给他增加土地面积后,他可以在原来的土地上多盖一间房某。我将这2000元钱用于我个人日常零星开支了。

我和刘××多年前就认识了。刘××在2007年4月份的一天,曾经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20张,共计2000元,信封包装。在我办公室,他直接把装有2000元的信封放到我办工作上了。刘××走后,我查了一下,知道是2000元。他说赵某长,我在东一环路有一宗地,想找你帮我办办土地使用证,看能不能照顾一下尽快办理。我说可以,并说我会抓紧时间尽快办的。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才给我送的钱。刘××给我送钱后,我就安排我股的人去丈量土地、四邻签字等,有我在这些手续上签字后,报批主管领导,经领导审批,就很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开发建房,能给他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我把他的手续托着不办,就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我将这2000元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了,具体开支到哪里现在也记不清了。

牛××为办理唐河县第五小学的土地使用证于2006年9月份的一天在办公室送给我1000元。

沙××为办理龙潭信用社的土地使用证于2007年秋季的一天在办公室送给我1500元。

段××为办理唐河县万云面粉厂的土地使用证在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

王××为朋友邓××帮忙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6月份在办公室给我送2000元。

文××为帮他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10月的一天到办公室送给其2500元的事实及经过;

陈×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7年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4000元。

张×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春季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1000元。

赵××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春季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2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证实:大概在2005年1月左右,为村委办理12户住宅的土地证,先后两次给赵某6000元现金。

2、证人贾××证实:2005年夏天,找赵某办理土地证,先后两次找赵某送给其8000元现金。

3、证人李××证实:2006年5月份左右,在赵某办公室给其送5000元现金,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4、证人李二×证实:2006年10月份,在赵某办公室先后两次给其送x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5、证人刘××证实:2007年4月份左右,在赵某办公室给其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6、证人马×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赵某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7、证人徐××证实:2009年1月在送赵某回家时送5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8、证人陈二×证实:2009年6月在赵某办公室送1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9、证人蔡××证实:2009年6、7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x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0、证人陈一×证实:2009年10月在赵某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的事实,让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但后来办未办出不知道。

11、证人王××证实:2008年6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2、证人陈×证实:2008年5月在赵某办公室送4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3、证人沙××证实:2007年秋季在赵某办公室送15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4、证人张×证实:2007年6、7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5、证人李一×证实:2006年秋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6、证人刘×证实:2006年9月在赵某办公室送1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7、证人段××证实:2009年3月在赵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三、被告人赵某退赃罚没款收据及相关书证。

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能主动退赃,且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属坦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辩解侦查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不属实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无相应证据证实,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的侦破报告中显示该案系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故自首不能认定,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起诉书认定的第14、18、19起犯罪,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所退出的赃款x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2年3月8日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2008年10月28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匡世(略)事务所(略)。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证据出现变化,本院及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两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自2005年1月至2009年10月,利用其担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索要现金共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经延期审理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收受贿赂中有部分金额确系为他人办证所用,起诉书指控的第12、13起中,被告人赵某确没有收受他人贿赂,应在总额中扣除7060元。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原始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x余元不属实,自己仅收受贿赂x余元,且没有索贿行为,已主动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从2010年4月9日计算,被告人在此期间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出具相关证明证实此情况属实,应认定被告人有自首行为,且起诉书指控的第14、18、19起犯罪,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月至今,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索要现金共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1月,唐河县X区支书张×为了大张庄社区高庄X户住宅的土地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在文峰路一家饭店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2005年3月,唐河县X区支书张×为了尽快能把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在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5000元。

2、2005年夏季,唐河县政协副主席贾××为了能够尽快办理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4000元。

2005年秋季,贾××为了尽快办理位于大张庄另外两宗土地使用证,在三里庄路口贾××的车上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4000元。

3、2006年9月,唐河县宛东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为了得到赵某的帮助,办理唐河县第五小学教学楼的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4、2006年5月,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在办理该公司土地使用证时,被告人赵某向李××索贿现金5000元。

5、2006年秋季,唐河县X镇李一×为了扩大土地使用证面积,在被告人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6、2006年10月X号,李二×到土地局地籍股找被告人赵某办理该驾校的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向李二×索贿现金5000元。

7、2006年10月X号,李二×为了把宛东驾校土地使用证的总证办成几个分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赵某向李二×索贿现金5000元。

8、2007年4月,唐河县绿汀花园物业公司经理刘××,在办理位于县X路X亩多土地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9、2007年6、7月份,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张×,在办理位于唐枣路X路桥南8亩多土地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10、2007年秋季,唐河县个体户沙××为了帮助龙潭信用社办理该社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500元。

11、2008年5月份,唐河县贤德面粉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陈×在办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贤德面粉有限公司陈×的办公室,陈×送给赵某现金4000元。

12、2008年6月份,唐河县滨河办事处派出所副所长王××为帮助朋友邓××办理土地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办理位于县弹药库附近100多平方米地的土地使用证,在王××的家门口(位于建设路X路北门面房)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2000元。

13、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河县X区X组长马×为了办理位于县环卫处南边5间门面房某皮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3000元。

14、2009年1月份,唐河县豫南明胶有限公司总经理徐××为了办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滨河办事处都市花园附近,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5000元。

15、2009年3月份,唐河县万云面粉厂经理段××为了办理该厂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万云面粉厂的办公室,段××送给赵某现金5000元。

16、2009年6月份,唐河县粮食局下岗职工陈二×为了办理县城东岗文峰广场对面一宗地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17、2009年6、7月份,唐河县丰源公司下岗职工蔡××为了办理位于文峰办事处焦庄社区预制场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x元。

18、2009年10月份,唐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陈一×为了帮其侄子田帅办理房某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一饭店,陈一×送给赵某现金3000元。

被告人赵某共收受贿金共计x元,除4414元用于交工本费、登记费等,实际受贿x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x元、向唐河县人民法院退缴赃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国土局地籍股的工作职责是:依业主申请颁发土地使用证;负责对已颁发过的土地使用证进行行政确认;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负责对有争议的土地权属进行调查、调解;对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等工作。业主申请颁发土地证,有很多种。其中:新征地,应向我们地籍股提交土地批文、评估报告、土地划拨单、出让合同、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契税票据、宗地图纸;城区老土地,应提供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证明、房某、身份证、规划意见书;集体土地(宅基地),应提供身份证、户口页、乡X组权属证明、规划意见书等。业主在提供有关手续时,缺少有关手续,按照政策是不允许的。但我们这些年在办理过程中,有些业主在缺少有关手续时,我们也为其颁发过土地使用证。这些情况的出现,有些是出于人情,有些是业主给我送礼后,我违规给他们办理的。由于我们股负责全县土地证的颁发,业务较多,申请受理后,我们需要去现场实地勘查四址、然后公告、报批等手续,都比较繁琐,占用时间较长。2009年以前,对土地证办理的时间没有期限,但2009年以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我们人员少、业务量大,不可能在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全部办结,故截止目前,我们县还没有执行这一期限规定。现在办理一宗土地的使用证时间长短不等,快的在20日内就可办理齐,慢的甚至需要几年才能办理齐。2009年唐河县政府规定,现在还没有正式实施。对2008年以前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在出具规划手续前,需要县国土局对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进行认证,国土局的认证部门是我们地籍股具体负责的,2009年以后颁发的不用认证。首先规划局要向我局发函申请认证,我们接到函后,通知当事人带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与我们地籍股的档案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局领导签批,然后由我局牵头会同规划局、建设局、房某局对该宗土地实地勘测,我们股根据实地勘测结果填写土地认证审批表,经我签字后,报请局长签批,签发土地认证书。县政府的规定出台后,我们共受理了7宗土地的认证,截止目前都还没有进行认证。另外,在2009年秋,安××(又名安X)找我办理一宗土地认证,我没有按程序给他出具认证书,而是给他出具了一份认证证明。别的我就没有办理过其他认证手续。土地过户涉及两类土地,一是出让地,另外是划拨地。出让地的过户程序比较简单,只要有双方出让协议和契税证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行政划拨地过户需要先报县政府批准,然后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交纳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

李二×曾先后两次给我送过x元现金。第一次李二×给我送5000元。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在我的办公室里。全部是百元票面,共50张,共计5000千元,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着的(具体有没有包装我记不清了)。他走了以后,我拆开信封查了一下,才知道是5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李二×将这5000元钱放到了我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了。当时李二×说,想办他经营“天一驾校”的土地使用证,让我关照一下,并尽快给他办出来。我说可以,我会尽快给你办理的。

李二×之所以给我这5000元,是想让我帮他尽快办理他经营的“天一驾校”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他在找我办证的时候,我还给他说“你还需要交2万多元的办证费”,在此情况下,李二×给我个人表示5000元,我也就不在说费用的问题了,并且很快给他办理了土地证。事后我给他办理了,并把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李二×。这5000元我也没有往银行存,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具体花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第二次李二×给送5000元。在第一次他给我送钱后不久,这次也是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在我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李二×将这5000元钱放到我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了。在他走之后,我仔细查了一下,才知道是5000元人民币。印象中也是信封包装的50张百元面值人民币,总共是5000元(时间久,具体有没有信封包装也顶不准了)。他说,想把上次办的总证再办几个分证,想让我帮忙给他办理。我说,可以给你办理,但是还得交纳土地登记费。他说都是熟人了,直接给你个人5000元算了。我说这样的话办分证的费用就不用交了。李二×之所以给我送这5000元,是想让我尽快办理“天一驾校”的土地分证。李二×给你这5000元后,我给李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分证。这5000元我自己用于日常开支了,具体开支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2006年5月份的一天,我曾收过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李×5000元现金。她是双凤明胶有限公司的职工(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是叫李×。在我办公室送的钱。就我们二人在场。我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的百元面值人民币50张,共计5000元(具体有没有包装我记不清了)。李×走后我查过是5000元。在我办公室,她直接把5000元钱放到我办公桌上了。李×到我办公室说,她想尽快办理双凤明胶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希望你能照顾一下。我说可以,我会尽快办理的。她之前已经将双凤明胶厂的相关手续给我,想办理土地使用证,但我一直没有给她办理,她之所以给我送这5000元,就是想让我尽快帮她把双凤明胶厂的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因为之前手续就在我这里放着,在李×给我送了5000元之后,时间不长我就把土地证给她办理出来了。这5000元钱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具体消费到哪里记不清了。

张×是文峰办事处大张庄村委支书。张×是别人介绍我认识的。他先后两次给我送过钱,总共送有6000元。第一次在一个饭店给我送的钱(具体哪个饭店记不清了)。给我送了1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10张,共计1000元,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着的(具体有没有我记不清了)。张×在饭店请我吃饭的时候把1000元钱塞到我上衣口袋了。他说赵某长,我在计生委对面买有一宗地,想让你帮我办办土地使用证。我说,可以,只要手续齐全,我会办理的。张×在计生委对面的这宗地,缺个土地划拨单。因为张×在计生委对面买了一宗地,手续里缺土地划拨单,需要找我帮他办理该地的土地使用证,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因为他这宗地的手续一直不齐,所以拖着一直没给他办。我也一直在努力办理,但没有合适的机会,没有找到主管局长签字,再加上他这宗地缺少划拨单,在他送1000元后没有及时办成。在他第二次给我送5000元后,并把划拨单提供给我,才把该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下来。

第二次是2005年3月份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里。他这次给我送了5000元钱。就我和张×两个人。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都是百元票面共50张,共计5000元他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了。他走后我打开看了,所以知道是5000元钱。因为他的土地使用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这次他给我送5000元,并把土地划拨单提供给我,还是让催我尽快给他办理土地证。后来他把土地划拨单给我后,我很快就他的土地证给办理出来了。张×给我送钱后,我就先安排我股的人去丈量土地、四邻签字、报批手续等。在他把土地划拨单补办后,我没有耽误时间就把张×的土地证办出来了。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开发建房,能给他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我把他的手续拖着不办,就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这6000元钱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花了,具体花到哪里也说不清了。

蔡××我们很早就认识了。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蔡××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x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100张,共计x元人民币。他把装钱的信封塞到我办公桌的桌上了。他说赵某长,焦庄村委预制厂的那块土地手续不齐,是否能帮忙办一下。我当时给蔡××说,好啊,帮你想个办法把手续办下来。城郊乡X村委有个预制厂,预制厂那块土地没有任何手续,蔡××给我送钱,让我帮忙给他想个办法,把那块土地的手续办出来,实际上就是为了让我把他的土地证办理出来。蔡××给我送钱后,我就一直在找机会跟主管领导协调,帮他把手续办下来,但由于我与主管局长李银合关系不融洽,所以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机会办理。这x元钱我还是用于了个人日常开支,具体如何开支,我也记不清楚了。

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马×的。马×是施工队队长。马×在2008年秋季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送的。给我送了3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30张,共计3000元,无任何包装。他把这3000元钱放到我办公桌上。马×走后,我就查了一下,才知道是3000元的。他说“赵某长,我有块地没有手续,希望你能帮忙给我办个土地使用证”。我说“你再想想办法把手续办齐,我尽量想办法给你办理”。因为马×在环卫处南边附近有四五间房某面的地皮,由于手续不全,马×给我3000元,希望我能帮助将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办理下来。因为当时这块地是块空地,手续不全,又存在四邻纠纷,一直没有协调好,所以这块土地使用证也一直没有办下来。大多数时候我亲自下去协调四邻关系,也有时候让股里的同志(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下去协调,但一直没有协调好,尽管证没有办出来,但我一直在努力去办。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花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陈一×在2009年十来月份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饭店里面给的钱(具体哪个饭店我记不清了)。给我送了3000元。就我们两个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30张,共计3000元,无任何包装。他把这3000元钱塞我口袋里了。他说“田大帅购买一处房某,你想个办法给办个土地使用证”。我说“自己人,我会尽力办的”。这3000元直接就收下了。因为田大帅在焦庄村委购买一处房某,想办理土地使用证,田大帅不认识我,所以就托陈一×给我送钱,让我帮忙给他办理土地使用证。田大帅将办理土地证的有关手续拿给我,我看缺少村组证明,于是我就让他赶紧回去补办,并告诉他把证明拿来就可以办理了,但田大帅回去后一直未将村组证明拿来,中间我还催过陈一×,还是没拿来,所以至今这块地的证还没有给他办理。这3000元钱,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我认识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徐××是豫南明胶有限公司的老板。2009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唐河县豫南明胶有限公司老板徐××给我送过钱。在都市花园附近他车上给我的。给我送了5000元。就我和徐××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5000元,装在一个信封里。他直接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塞递到我手里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查了查是5000元钱。徐××通过别人介绍,来找我咨询办土地证需要哪些手续,我给他介绍了,随后不久的一天,徐××带着手续到办公室来找我,说赵某长,我把手续带来了,你看看帮我把明胶公司的土地证办一下,我当时看后说:你这手续缺少土地批文,他说我再回去找找。随后他带着批文到办公室找我,晚上徐××请我吃饭,吃晚饭后他送我回家,送到我住的都市花园附近,我准备下车时,徐××拿出一个信封递给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情,你看能帮我想想办法把土地证办出来。我说给你办可以,都是自己人,我会尽力办的。

陈二×是到我办公室办理土地证时认识的。他是个小开发商。陈二×在2009年6月份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送的。给我送了1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10张,共计1000元,是用信封包装的。他把装有1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陈二×走后,我就查了一下,才知道是1000元的。他说“赵某长,我在东岗文峰广场对面有块地,是通过招拍购买的,想让你帮我把土地证尽快办一下,希望你能帮忙”。我说“应该办里,我会抓紧时间给你办理的”。这1000元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因为陈二×在东岗文峰广场对面有块地,想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陈二×给我1000元,希望我能帮助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土地证办理出来。我收到陈二×给我送的钱后,我立即安排人员提前去地籍调查、丈量土地,并有我在审批表上签字后报请主管局长签批,经我安排后,陈二×这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在给我送钱后二十天内就办成了。这1000元钱,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我认识贾××,多年前就认识了,现在是县政协副主席。贾××曾先后两次给我送过共计8000元现金。第一次贾××给我送4000元。是2005年夏季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在我的办公室里。全部是百元票面,共40张,共计4000元,用信封装着的。就我们两个人。贾××将装有这4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当时贾××说,我在东岗东环路南段西侧有两宗地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让我关照一下,并尽快给他办出来。我说可以,你是领导里,这事是我应该办的,我会尽快给你办理的。他这两宗土地手续齐全,之所以给我送这4000元钱,是想让我关照一下,帮他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贾××给我送钱后,我亲自到现场搞地籍调查,并进行土地丈量,很快将办证的审批表填好,并报局长审批。在我们地籍股这个环节,我没有耽搁他时间,就是给他的关照。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给他带来经济效益。第二次贾××给我送4000元。是2005年秋天的一天。在三里庄路口,贾××的车上给的。就我们两个人。全部百元票面40张,共计4000元,信封包装着的。将装有4000元钱的信封直接递到我手里了。他说,我在县联社东西两侧有两宗地,你能不能尽快帮土地证办理出来。我说,中啊,我会操心尽快办的。贾××在县联社东西两侧有两宗地,已经将相关手续递到我们股,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两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贾××给我送钱后,我亲自去到这两宗土地进行丈量,并将这两宗土地的手续优先办理,我没有耽搁时间,过有十几天的时间,我就将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贾××两次送的8000元我自己在日常开支中全部花了,也说不清具体用到哪里了。

李一×以前我俩就认识。李一×在2006年秋季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为了帮李海凤办理土地证给我送过钱。李一×在我办公室送的钱。给我送了2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用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人民币20张,共计2000元。在我办公室,他直接把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看,才知道是2000元钱。他说赵某长,李海凤在郭庄的地皮卖给我了,原来是160平方米,我现在想增加90平方米,你看能不能帮我把土地使用证面积扩大。我说,可以,你既然说了,我给你想想办法,争取能办了给你办办。因为李一×买别人地的时候,土地证面积小,他通过我的帮忙,我把他土地证的面积扩大了,他是为了感谢我才给我送钱的。李一×给我送钱后,我私自在他原来土地证的面积上增加了90平方米。我给他增加土地面积后,他可以在原来的土地上多盖一间房某。我将这2000元钱用于我个人日常零星开支了。

我和刘××多年前就认识了。刘××在2007年4月份的一天,曾经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20张,共计2000元,信封包装。在我办公室,他直接把装有2000元的信封放到我办工作上了。刘××走后,我查了一下,知道是2000元。他说赵某长,我在东一环路有一宗地,想找你帮我办办土地使用证,看能不能照顾一下尽快办理。我说可以,并说我会抓紧时间尽快办的。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才给我送的钱。刘××给我送钱后,我就安排我股的人去丈量土地、四邻签字等,有我在这些手续上签字后,报批主管领导,经领导审批,就很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开发建房,能给他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我把他的手续托着不办,就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我将这2000元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了,具体开支到哪里现在也记不清了。

牛××为办理唐河县第五小学的土地使用证于2006年9月份的一天在办公室送给我1000元。

沙××为办理龙潭信用社的土地使用证于2007年秋季的一天在办公室送给我1500元。

段××为办理唐河县万云面粉厂的土地使用证在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

王××为朋友邓××帮忙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6月份在办公室给我送2000元。

文××为帮他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10月的一天到办公室送给其2500元的事实及经过;

陈×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7年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4000元。

张×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春季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1000元。

赵××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春季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2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证实:大概在2005年1月左右,为村委办理12户住宅的土地证,先后两次给赵某6000元现金。

2、证人贾××证实:2005年夏天,找赵某办理土地证,先后两次找赵某送给其8000元现金。

3、证人李××证实:2006年5月份左右,在赵某办公室给其送5000元现金,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4、证人李二×证实:2006年10月份,在赵某办公室先后两次给其送x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5、证人刘××证实:2007年4月份左右,在赵某办公室给其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6、证人马×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赵某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7、证人徐××证实:2009年1月在送赵某回家时送5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8、证人陈二×证实:2009年6月在赵某办公室送1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9、证人蔡××证实:2009年6、7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x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0、证人陈一×证实:2009年10月在赵某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的事实,让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但后来办未办出不知道。

11、证人王××证实:2008年6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2、证人陈×证实:2008年5月在赵某办公室送4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3、证人沙××证实:2007年秋季在赵某办公室送15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4、证人张×证实:2007年6、7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5、证人李一×证实:2006年秋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6、证人刘×证实:2006年9月在赵某办公室送1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7、证人段××证实:2009年3月在赵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三、被告人赵某退赃罚没款收据及相关书证。

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能主动退赃,且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属坦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辩解侦查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不属实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无相应证据证实,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的侦破报告中显示该案系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故自首不能认定,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起诉书认定的第14、18、19起犯罪,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所退出的赃款x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2年3月8日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2008年10月28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匡世(略)事务所(略)。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证据出现变化,本院及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两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自2005年1月至2009年10月,利用其担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索要现金共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经延期审理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收受贿赂中有部分金额确系为他人办证所用,起诉书指控的第12、13起中,被告人赵某确没有收受他人贿赂,应在总额中扣除7060元。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原始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x余元不属实,自己仅收受贿赂x余元,且没有索贿行为,已主动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从2010年4月9日计算,被告人在此期间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出具相关证明证实此情况属实,应认定被告人有自首行为,且起诉书指控的第14、18、19起犯罪,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月至今,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索要现金共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1月,唐河县X区支书张×为了大张庄社区高庄X户住宅的土地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在文峰路一家饭店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2005年3月,唐河县X区支书张×为了尽快能把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在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5000元。

2、2005年夏季,唐河县政协副主席贾××为了能够尽快办理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4000元。

2005年秋季,贾××为了尽快办理位于大张庄另外两宗土地使用证,在三里庄路口贾××的车上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4000元。

3、2006年9月,唐河县宛东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为了得到赵某的帮助,办理唐河县第五小学教学楼的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4、2006年5月,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在办理该公司土地使用证时,被告人赵某向李××索贿现金5000元。

5、2006年秋季,唐河县X镇李一×为了扩大土地使用证面积,在被告人赵某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6、2006年10月X号,李二×到土地局地籍股找被告人赵某办理该驾校的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向李二×索贿现金5000元。

7、2006年10月X号,李二×为了把宛东驾校土地使用证的总证办成几个分证,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赵某向李二×索贿现金5000元。

8、2007年4月,唐河县绿汀花园物业公司经理刘××,在办理位于县X路X亩多土地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9、2007年6、7月份,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张×,在办理位于唐枣路X路桥南8亩多土地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2000元。

10、2007年秋季,唐河县个体户沙××为了帮助龙潭信用社办理该社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500元。

11、2008年5月份,唐河县贤德面粉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陈×在办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贤德面粉有限公司陈×的办公室,陈×送给赵某现金4000元。

12、2008年6月份,唐河县滨河办事处派出所副所长王××为帮助朋友邓××办理土地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办理位于县弹药库附近100多平方米地的土地使用证,在王××的家门口(位于建设路X路北门面房)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2000元。

13、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河县X区X组长马×为了办理位于县环卫处南边5间门面房某皮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3000元。

14、2009年1月份,唐河县豫南明胶有限公司总经理徐××为了办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滨河办事处都市花园附近,送给被告人赵某现金5000元。

15、2009年3月份,唐河县万云面粉厂经理段××为了办理该厂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万云面粉厂的办公室,段××送给赵某现金5000元。

16、2009年6月份,唐河县粮食局下岗职工陈二×为了办理县城东岗文峰广场对面一宗地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1000元。

17、2009年6、7月份,唐河县丰源公司下岗职工蔡××为了办理位于文峰办事处焦庄社区预制场的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现金x元。

18、2009年10月份,唐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陈一×为了帮其侄子田帅办理房某的土地使用证,为了得到被告人赵某的帮助和关照,在一饭店,陈一×送给赵某现金3000元。

被告人赵某共收受贿金共计x元,除4414元用于交工本费、登记费等,实际受贿x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x元、向唐河县人民法院退缴赃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国土局地籍股的工作职责是:依业主申请颁发土地使用证;负责对已颁发过的土地使用证进行行政确认;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负责对有争议的土地权属进行调查、调解;对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等工作。业主申请颁发土地证,有很多种。其中:新征地,应向我们地籍股提交土地批文、评估报告、土地划拨单、出让合同、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契税票据、宗地图纸;城区老土地,应提供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证明、房某、身份证、规划意见书;集体土地(宅基地),应提供身份证、户口页、乡X组权属证明、规划意见书等。业主在提供有关手续时,缺少有关手续,按照政策是不允许的。但我们这些年在办理过程中,有些业主在缺少有关手续时,我们也为其颁发过土地使用证。这些情况的出现,有些是出于人情,有些是业主给我送礼后,我违规给他们办理的。由于我们股负责全县土地证的颁发,业务较多,申请受理后,我们需要去现场实地勘查四址、然后公告、报批等手续,都比较繁琐,占用时间较长。2009年以前,对土地证办理的时间没有期限,但2009年以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我们人员少、业务量大,不可能在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全部办结,故截止目前,我们县还没有执行这一期限规定。现在办理一宗土地的使用证时间长短不等,快的在20日内就可办理齐,慢的甚至需要几年才能办理齐。2009年唐河县政府规定,现在还没有正式实施。对2008年以前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在出具规划手续前,需要县国土局对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进行认证,国土局的认证部门是我们地籍股具体负责的,2009年以后颁发的不用认证。首先规划局要向我局发函申请认证,我们接到函后,通知当事人带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与我们地籍股的档案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局领导签批,然后由我局牵头会同规划局、建设局、房某局对该宗土地实地勘测,我们股根据实地勘测结果填写土地认证审批表,经我签字后,报请局长签批,签发土地认证书。县政府的规定出台后,我们共受理了7宗土地的认证,截止目前都还没有进行认证。另外,在2009年秋,安××(又名安X)找我办理一宗土地认证,我没有按程序给他出具认证书,而是给他出具了一份认证证明。别的我就没有办理过其他认证手续。土地过户涉及两类土地,一是出让地,另外是划拨地。出让地的过户程序比较简单,只要有双方出让协议和契税证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行政划拨地过户需要先报县政府批准,然后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交纳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

李二×曾先后两次给我送过x元现金。第一次李二×给我送5000元。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在我的办公室里。全部是百元票面,共50张,共计5000千元,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着的(具体有没有包装我记不清了)。他走了以后,我拆开信封查了一下,才知道是5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李二×将这5000元钱放到了我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了。当时李二×说,想办他经营“天一驾校”的土地使用证,让我关照一下,并尽快给他办出来。我说可以,我会尽快给你办理的。

李二×之所以给我这5000元,是想让我帮他尽快办理他经营的“天一驾校”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他在找我办证的时候,我还给他说“你还需要交2万多元的办证费”,在此情况下,李二×给我个人表示5000元,我也就不在说费用的问题了,并且很快给他办理了土地证。事后我给他办理了,并把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李二×。这5000元我也没有往银行存,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具体花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第二次李二×给送5000元。在第一次他给我送钱后不久,这次也是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在我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李二×将这5000元钱放到我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了。在他走之后,我仔细查了一下,才知道是5000元人民币。印象中也是信封包装的50张百元面值人民币,总共是5000元(时间久,具体有没有信封包装也顶不准了)。他说,想把上次办的总证再办几个分证,想让我帮忙给他办理。我说,可以给你办理,但是还得交纳土地登记费。他说都是熟人了,直接给你个人5000元算了。我说这样的话办分证的费用就不用交了。李二×之所以给我送这5000元,是想让我尽快办理“天一驾校”的土地分证。李二×给你这5000元后,我给李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分证。这5000元我自己用于日常开支了,具体开支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2006年5月份的一天,我曾收过南阳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李×5000元现金。她是双凤明胶有限公司的职工(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是叫李×。在我办公室送的钱。就我们二人在场。我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的百元面值人民币50张,共计5000元(具体有没有包装我记不清了)。李×走后我查过是5000元。在我办公室,她直接把5000元钱放到我办公桌上了。李×到我办公室说,她想尽快办理双凤明胶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希望你能照顾一下。我说可以,我会尽快办理的。她之前已经将双凤明胶厂的相关手续给我,想办理土地使用证,但我一直没有给她办理,她之所以给我送这5000元,就是想让我尽快帮她把双凤明胶厂的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因为之前手续就在我这里放着,在李×给我送了5000元之后,时间不长我就把土地证给她办理出来了。这5000元钱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了,具体消费到哪里记不清了。

张×是文峰办事处大张庄村委支书。张×是别人介绍我认识的。他先后两次给我送过钱,总共送有6000元。第一次在一个饭店给我送的钱(具体哪个饭店记不清了)。给我送了1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10张,共计1000元,印象中是信封包装着的(具体有没有我记不清了)。张×在饭店请我吃饭的时候把1000元钱塞到我上衣口袋了。他说赵某长,我在计生委对面买有一宗地,想让你帮我办办土地使用证。我说,可以,只要手续齐全,我会办理的。张×在计生委对面的这宗地,缺个土地划拨单。因为张×在计生委对面买了一宗地,手续里缺土地划拨单,需要找我帮他办理该地的土地使用证,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因为他这宗地的手续一直不齐,所以拖着一直没给他办。我也一直在努力办理,但没有合适的机会,没有找到主管局长签字,再加上他这宗地缺少划拨单,在他送1000元后没有及时办成。在他第二次给我送5000元后,并把划拨单提供给我,才把该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下来。

第二次是2005年3月份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里。他这次给我送了5000元钱。就我和张×两个人。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都是百元票面共50张,共计5000元他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了。他走后我打开看了,所以知道是5000元钱。因为他的土地使用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这次他给我送5000元,并把土地划拨单提供给我,还是让催我尽快给他办理土地证。后来他把土地划拨单给我后,我很快就他的土地证给办理出来了。张×给我送钱后,我就先安排我股的人去丈量土地、四邻签字、报批手续等。在他把土地划拨单补办后,我没有耽误时间就把张×的土地证办出来了。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开发建房,能给他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我把他的手续拖着不办,就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这6000元钱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花了,具体花到哪里也说不清了。

蔡××我们很早就认识了。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蔡××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x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100张,共计x元人民币。他把装钱的信封塞到我办公桌的桌上了。他说赵某长,焦庄村委预制厂的那块土地手续不齐,是否能帮忙办一下。我当时给蔡××说,好啊,帮你想个办法把手续办下来。城郊乡X村委有个预制厂,预制厂那块土地没有任何手续,蔡××给我送钱,让我帮忙给他想个办法,把那块土地的手续办出来,实际上就是为了让我把他的土地证办理出来。蔡××给我送钱后,我就一直在找机会跟主管领导协调,帮他把手续办下来,但由于我与主管局长李银合关系不融洽,所以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机会办理。这x元钱我还是用于了个人日常开支,具体如何开支,我也记不清楚了。

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马×的。马×是施工队队长。马×在2008年秋季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送的。给我送了3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30张,共计3000元,无任何包装。他把这3000元钱放到我办公桌上。马×走后,我就查了一下,才知道是3000元的。他说“赵某长,我有块地没有手续,希望你能帮忙给我办个土地使用证”。我说“你再想想办法把手续办齐,我尽量想办法给你办理”。因为马×在环卫处南边附近有四五间房某面的地皮,由于手续不全,马×给我3000元,希望我能帮助将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办理下来。因为当时这块地是块空地,手续不全,又存在四邻纠纷,一直没有协调好,所以这块土地使用证也一直没有办下来。大多数时候我亲自下去协调四邻关系,也有时候让股里的同志(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下去协调,但一直没有协调好,尽管证没有办出来,但我一直在努力去办。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花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陈一×在2009年十来月份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饭店里面给的钱(具体哪个饭店我记不清了)。给我送了3000元。就我们两个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30张,共计3000元,无任何包装。他把这3000元钱塞我口袋里了。他说“田大帅购买一处房某,你想个办法给办个土地使用证”。我说“自己人,我会尽力办的”。这3000元直接就收下了。因为田大帅在焦庄村委购买一处房某,想办理土地使用证,田大帅不认识我,所以就托陈一×给我送钱,让我帮忙给他办理土地使用证。田大帅将办理土地证的有关手续拿给我,我看缺少村组证明,于是我就让他赶紧回去补办,并告诉他把证明拿来就可以办理了,但田大帅回去后一直未将村组证明拿来,中间我还催过陈一×,还是没拿来,所以至今这块地的证还没有给他办理。这3000元钱,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我认识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徐××是豫南明胶有限公司的老板。2009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唐河县豫南明胶有限公司老板徐××给我送过钱。在都市花园附近他车上给我的。给我送了5000元。就我和徐××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5000元,装在一个信封里。他直接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塞递到我手里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查了查是5000元钱。徐××通过别人介绍,来找我咨询办土地证需要哪些手续,我给他介绍了,随后不久的一天,徐××带着手续到办公室来找我,说赵某长,我把手续带来了,你看看帮我把明胶公司的土地证办一下,我当时看后说:你这手续缺少土地批文,他说我再回去找找。随后他带着批文到办公室找我,晚上徐××请我吃饭,吃晚饭后他送我回家,送到我住的都市花园附近,我准备下车时,徐××拿出一个信封递给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情,你看能帮我想想办法把土地证办出来。我说给你办可以,都是自己人,我会尽力办的。

陈二×是到我办公室办理土地证时认识的。他是个小开发商。陈二×在2009年6月份的一天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送的。给我送了1000元。就我们两个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10张,共计1000元,是用信封包装的。他把装有1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陈二×走后,我就查了一下,才知道是1000元的。他说“赵某长,我在东岗文峰广场对面有块地,是通过招拍购买的,想让你帮我把土地证尽快办一下,希望你能帮忙”。我说“应该办里,我会抓紧时间给你办理的”。这1000元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因为陈二×在东岗文峰广场对面有块地,想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陈二×给我1000元,希望我能帮助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土地证办理出来。我收到陈二×给我送的钱后,我立即安排人员提前去地籍调查、丈量土地,并有我在审批表上签字后报请主管局长签批,经我安排后,陈二×这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在给我送钱后二十天内就办成了。这1000元钱,我自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完了,具体用到哪里也记不清了。

我认识贾××,多年前就认识了,现在是县政协副主席。贾××曾先后两次给我送过共计8000元现金。第一次贾××给我送4000元。是2005年夏季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在我的办公室里。全部是百元票面,共40张,共计4000元,用信封装着的。就我们两个人。贾××将装有这4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当时贾××说,我在东岗东环路南段西侧有两宗地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让我关照一下,并尽快给他办出来。我说可以,你是领导里,这事是我应该办的,我会尽快给你办理的。他这两宗土地手续齐全,之所以给我送这4000元钱,是想让我关照一下,帮他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贾××给我送钱后,我亲自到现场搞地籍调查,并进行土地丈量,很快将办证的审批表填好,并报局长审批。在我们地籍股这个环节,我没有耽搁他时间,就是给他的关照。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给他带来经济效益。第二次贾××给我送4000元。是2005年秋天的一天。在三里庄路口,贾××的车上给的。就我们两个人。全部百元票面40张,共计4000元,信封包装着的。将装有4000元钱的信封直接递到我手里了。他说,我在县联社东西两侧有两宗地,你能不能尽快帮土地证办理出来。我说,中啊,我会操心尽快办的。贾××在县联社东西两侧有两宗地,已经将相关手续递到我们股,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两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贾××给我送钱后,我亲自去到这两宗土地进行丈量,并将这两宗土地的手续优先办理,我没有耽搁时间,过有十几天的时间,我就将土地使用证办理出来。贾××两次送的8000元我自己在日常开支中全部花了,也说不清具体用到哪里了。

李一×以前我俩就认识。李一×在2006年秋季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为了帮李海凤办理土地证给我送过钱。李一×在我办公室送的钱。给我送了2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用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人民币20张,共计2000元。在我办公室,他直接把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看,才知道是2000元钱。他说赵某长,李海凤在郭庄的地皮卖给我了,原来是160平方米,我现在想增加90平方米,你看能不能帮我把土地使用证面积扩大。我说,可以,你既然说了,我给你想想办法,争取能办了给你办办。因为李一×买别人地的时候,土地证面积小,他通过我的帮忙,我把他土地证的面积扩大了,他是为了感谢我才给我送钱的。李一×给我送钱后,我私自在他原来土地证的面积上增加了90平方米。我给他增加土地面积后,他可以在原来的土地上多盖一间房某。我将这2000元钱用于我个人日常零星开支了。

我和刘××多年前就认识了。刘××在2007年4月份的一天,曾经给我送过钱。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就我们二人在场。是百元面值人民币20张,共计2000元,信封包装。在我办公室,他直接把装有2000元的信封放到我办工作上了。刘××走后,我查了一下,知道是2000元。他说赵某长,我在东一环路有一宗地,想找你帮我办办土地使用证,看能不能照顾一下尽快办理。我说可以,并说我会抓紧时间尽快办的。想让我关照他,尽快将这宗土地的使用证办理出来,才给我送的钱。刘××给我送钱后,我就安排我股的人去丈量土地、四邻签字等,有我在这些手续上签字后,报批主管领导,经领导审批,就很快把土地证办理出来。我尽快将土地使用证办好给他,他就能快点利用土地使用证开发建房,能给他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我把他的手续托着不办,就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我将这2000元钱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了,具体开支到哪里现在也记不清了。

牛××为办理唐河县第五小学的土地使用证于2006年9月份的一天在办公室送给我1000元。

沙××为办理龙潭信用社的土地使用证于2007年秋季的一天在办公室送给我1500元。

段××为办理唐河县万云面粉厂的土地使用证在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

王××为朋友邓××帮忙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6月份在办公室给我送2000元。

文××为帮他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10月的一天到办公室送给其2500元的事实及经过;

陈×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7年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4000元。

张×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春季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1000元。

赵××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08年春季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2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证实:大概在2005年1月左右,为村委办理12户住宅的土地证,先后两次给赵某6000元现金。

2、证人贾××证实:2005年夏天,找赵某办理土地证,先后两次找赵某送给其8000元现金。

3、证人李××证实:2006年5月份左右,在赵某办公室给其送5000元现金,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4、证人李二×证实:2006年10月份,在赵某办公室先后两次给其送x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5、证人刘××证实:2007年4月份左右,在赵某办公室给其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6、证人马×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赵某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7、证人徐××证实:2009年1月在送赵某回家时送5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8、证人陈二×证实:2009年6月在赵某办公室送1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9、证人蔡××证实:2009年6、7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x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0、证人陈一×证实:2009年10月在赵某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的事实,让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但后来办未办出不知道。

11、证人王××证实:2008年6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2、证人陈×证实:2008年5月在赵某办公室送4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3、证人沙××证实:2007年秋季在赵某办公室送15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4、证人张×证实:2007年6、7月份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5、证人李一×证实:2006年秋在赵某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6、证人刘×证实:2006年9月在赵某办公室送1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17、证人段××证实:2009年3月在赵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赵某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三、被告人赵某退赃罚没款收据及相关书证。

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能主动退赃,且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属坦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辩解侦查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不属实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无相应证据证实,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的侦破报告中显示该案系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故自首不能认定,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起诉书认定的第14、18、19起犯罪,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所退出的赃款x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蕴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郑亚勤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袁聚科

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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