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成年,沈丘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又名范某成,成年,沈丘县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x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被告范某某因做生意向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双方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所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被告范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笔债务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3063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刚

审判员赵留建

审判员韩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文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