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10日,回族,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陈洪亮,男,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周某锁),男,生于1980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梁晓雯,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周某锁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代理人陈洪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锁代理人梁晓雯,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与周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引起撕打,孔某某伙同他人将周(略)、马(略)打伤,经鉴定周(略)、马(略)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略)、马(略)的陈述,证人(略)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现场图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生活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孔某某辩称,在撕打过程中他们把我打伤,致轻伤,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是受害人先引起的事端,民事部分经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与周(略)、马(略)(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引起撕打,孔某某伙同他人将周某某、马某某打伤,经鉴定周某某、马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马某某属十级伤残。孔某某身体之损伤亦为轻伤,给马某某造成一切经济损失x.73元。给周(略)造成一切经济损失8757.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受害人马(略)陈述:2008年11月20日晚,我与荣朝华、光辉、周某某一块到天裕宾馆洗澡,后来周某某和孔某某吵了起来,我说你做生意里,和客人吵啥,孔某某就领着人把我和周某某打伤了。受害人周(略)陈述与马(略)陈述基本一致,且互为印证。证人(略)均证明那天晚上在天裕宾馆从卫生间刚出来,听到我吵骂声,见到三楼门口的吧台倒在地上,后来孔某某叫人把马某某、周某某打伤了。证人(略)证明在宾馆和周某某发生争吵,后来他们把店里的东西砸了,老板孔某某就给他们打起来,后来的情况不知道。证人(略)证明到宾馆消费的四个人其中一个人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并打了服务员,孔某某去问问情况,他们就打孔某某,并且把吧台也砸了,我下去关门,到三楼后,看到两个人在地上躺着,我打电话报了警。证人(略)证言与(略)证言一致,受害人马某某、周某某当庭出具了医疗费票据等证明材料,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现场图及刑事技术鉴定书,出警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双方发生打架,属互殴行为,被告人辩称属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受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共计x.73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人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8757.18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龚光明

审判员陈矿

审判员李芸杰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刘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