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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7月17日被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素珍、赵某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4月份,李某某、顾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在马村区待王办事处西孔庄村开工建设化工厂,该厂同年11月底开始生产。被告人赵某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和查处该无照化工厂。2010年6月14日,该厂四氯化硅罐发生崩裂泄露,严重污染空气,导致周边村庄紧急疏散群众八千余人,造成经济损失x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担任焦某市X村分局待王工商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发现和查处李某某、顾某某在待王办事处西孔庄村开办的无照化工厂,致使化工厂发生崩裂泄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辩解理由为:1、2010年6月14日的四氯化硅泄漏事件经过调查,认定该事件属于李某某、顾某某二人非法储藏四氯化硅容罐崩裂泄露所致。2、2009年12月,环保部门接群众举报,对其储存点进行了查处,后该储存点确实停产停业。工商部门未接到任何举报和投诉。秉着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根据河南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储存点没有生产销售,是私人非法储藏危险化学品,属于个人民事行为,非生产经营行为,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某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份,李某某、顾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在马村区X街道办事处西孔庄村一废弃养殖场内开工建设化工厂,该厂同年11月底开始生产。被告人赵某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和查处该无照化工厂。2010年6月14日,该厂四氯化硅罐发生崩裂泄露,严重污染空气,导致周边村庄紧急疏散群众八千余人次,造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主持待王工商所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工商登记、企业检查及年检、取缔无照非法经营等。管理方式主要是定期巡查。因该所人员少,没有专门划定包片人员。巡查制度是按照2007年8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作规范(试行)》中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巡查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由所长或者副所长带队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有各类市场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等十多项。对于辖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单位和对门店的无照经营行为,一般是限期办证;对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一般是报局长批准后立案查处,停止经营,予以取缔。西孔庄村的无照化工厂,其是在化工厂出事以后才知道的。其在对辖区企业检查中,一直未能发现该化工厂的存在。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和顾某某2009年4月合伙在西孔庄村一废弃养殖场内办了一个化工厂,9月厂房和设备全部建好,11月底开始试生产,12月其收到环保局下达的停产通知,从2010年1月开始没有生产以及后来听说工商局的人去过,但一直未见面的事实。

3、证人顾某某证言,证明:其和李某某合伙办厂,厂地是租崔某某的,环保局查处后,又干了十几天后没有再生产,后来环保局的人去过,但设备未全部拆除,以及工商等其他部门没有去检查过的情况。

4、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其将养殖场租给李某某的的事实。

5、证人焦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让其负责看场和平整场地,以及环保局和工商局的人去检查过的事实。

6、证人邓某某、许某某证言,证明:在赵某带领下到辖区各企业工作检查的情况。

7、年龄证明,证明:赵某的年龄情况。

8、焦某市X村分局总支委员会文件、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证明:赵某的身份、职务情况。

9、工商所职责、工商所所长职责,证明:赵某的职责。

10、情况说明二份,证明:修武县X乡人民政府、马村区X街道办事处对群众进行疏散的情况。

11、四氯化硅储罐泄露事故接警处置情况,证明:事故发生后,经过26个小时的连续奋战,崩裂的储罐得到有效地处置。

12、移动公司群发的短信内容、广播电视要闻,证明: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全市人民发布信息和市政府的应对措施,不间断滚动播出。

13、焦某日报、透视政府网络下载信息,证明:事故发生后网上有大量的市民发表对此次事故的看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照片,证明:化工厂泄露当天和事后空气污染、植物受损情况。

14、鉴定结论,证明: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x元。

15、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担任焦某市X村分局待王工商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发现和查处李某某、顾某某在待王办事处西孔庄村开办的无照化工厂,致使化工厂发生崩裂泄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辩解理由不能证明其在巡查中认真履行了职责,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王六枝

人民陪审员霍春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侯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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