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民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

负责人王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常宏伟,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程建平,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长有,被告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宏伟和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3月1日,原告为响应政府退耕还林、防风固沙的号召,与郑州市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原名是X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签订了槐林承包合同。原告承包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的26.84亩沙荒地种植枣树、银杏,承包期限十五年,从公历2003年3月1日到2018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03年在承包地上种植枣树1881棵,杏树161棵,花椒树1000棵。2010年7月,由于企业用地,郑州市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征用该地,地上附属物已全部迁移并卖给了郑港办事处。郑港办事处应赔偿原告地上附属物(果树)和青苗费共计91.3250万元。针对该赔偿款,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与原告发生争执。依照合同规定,原告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枣树、杏树和花椒树拥有所有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沙岗地承包合同有效,土地上的一切附属物归原告所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被告是郑州市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五组,而不是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五组。被告名称错误。2、依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土地的面积只有26.84亩,其诉请的地面附属物(果树)和青苗费共计91.3250万元,是上级部门经丈量,对征用的28.77亩土地发放的。因此,原告承包土地26.84亩的地上附属物(果树)和青苗费只有85.x万元。原告诉请的过高部分,应归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所有;3、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为已开发利用的土地,而非荒地。原告与原组长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同时,发包给原告15年土地的承包金2.8万余元,尚不足冲抵发包之前村X组对土地平整、打井所花费用3万多元,原告与原任组长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4、鉴于合同无效系原任组长和原告私自串通的结果,二人均有过错。建议按照原、被告三比七的比例分配所承包土地26.84亩相应的补偿款85.x万元。

经审理查明: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刘坟后原为槐树林,后来部分用户伐掉树林种植农作物。2003年初,为响应各级政府退耕还林号召,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将刘坟后的土地推平,并打井、整地埋线,准备发包土地种植果树。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长通过村委广播通知本组村X村委开会参加招标会议。该组村民30余人到会。最后,原告王某甲取得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刘坟后土地的承包权。原告随后将承包金x元交给本组当时组长王某治。

同年3月1日,原告与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就此签订了沙荒地承包合同,约定:经投标,王某甲以每亩70元的价格中标,取得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刘坟后26.84亩沙荒地(南北长333.50米,东西宽58.20米,东至后宋村责任田,西至六组责任田,南至本组责任田,北至后宋村责任田)的承包权,承包期15年。王某甲在签订合同之前一次性交清承包金x元。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地、企业占地等,地上一切附属物归王某甲;属王某甲的建筑物,可以搬走。王某治作为五组组长在合同上签字,原告作为承包户签名按印,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民委员会加盖公章。

原告随即在承包地上种植枣树、银杏和花椒树。之后,三石王某划归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管理。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变更名称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

2010年7月,因富士康建设用地,原告承包的26.84亩土地被政府征用。地上附属物随即被清除。针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费的赔偿事宜,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经过公开协商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沙荒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准照履行。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变更名称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之后,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在承包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依法应由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承受。在承包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合同标的被政府依法征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机关对被征用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被征用之前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X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土地被征用之前对该土地拥有经营使用权的经营者享有。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征用后,26.84亩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收益权归作为承包经营者的原告享有。被告辩称原告与原村X组长恶意串通,签订承包合同,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其辩称的本案承包合同无效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建议按照原、被告三比七的比例分配所承包土地26.84亩相应的补偿款85.x万元”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甲与原新郑市X镇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即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沙荒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予以解除。

二、原告王某甲对其承包的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刘坟后26.84亩沙荒地(南北长333.50米,东西宽58.20米,东至后宋村责任田,西至六组责任田,南至本组责任田,北至后宋村责任田)地上附着物(枣树、银杏和花椒树)和青苗的补偿费享有全部收益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三石王某第五村X组负担。此款原告王某甲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宏欣

审判员赵俊霞

人民陪审员赵狗信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霍怡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