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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1月1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打架相骂,为了回避家庭事务争执,我于2006年外去避难至今,夫妻已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舒某某口头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捏造事实,其目的为了达到离婚要件。我与原告结婚后有段时间关系较好,2006年3月以来,原告外去至今不愿与我共同生活,原告执意要离婚,必须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费,否则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

同年4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一段时间关系

较好,2006年3月以来,双方因家务琐事打架相骂,原告外去至今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某与舒某某离婚;

原告刘某某自愿付给被告舒某某婚后经济帮助费4000元(当庭已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舒某贵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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