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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略)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被告(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被告(略)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明刚

人民陪审员肖征

人民陪审员翟光烂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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