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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溆浦县洑水湾乡华林煤矿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溆浦县X乡华林煤矿,地址:溆浦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法人代表邹某某于2008年8月1日在原告处借现金16.4万元整。此借款用于发放煤矿工人工资及煤矿办证之需,并口头约定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诸法院,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6.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愿意偿还原告的借款。但目前经济困难,溆浦县麻阳水煤矿尚欠我15万元,我愿意用这笔钱清偿原告的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溆浦县X乡华林煤矿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16.4万元。

案件受理费5260,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舒采群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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