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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拆迁员,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尚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开封市水系工程二期B地块拆迁过程中,利用担任拆迁员的职务便利,在拆迁过程中为被拆迁户靳某某提供帮助,收受靳某某感谢某5000元整,王某将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原系开封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其在开封市水系工程二期B地块拆迁过程中,利用担任拆迁员的职务便利,在拆迁过程中为被拆迁户靳某某提供帮助,于2008年10月24日收受靳某某感谢某5000元整,王某将该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开封市房屋拆迁安置处的证明和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其在西门大街路北花溪小区的过道里接受了他主管经办的被拆迁户靳××的感谢某5000元这一受贿的全过程。3、靳××的证言,证实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为其提供帮助,她为了感谢某某,在西门大街路北花溪小区的过道里给被告人5000元的事实。4、证人谢××证言,证明了2008年在王某的协调下,房主靳××对其减少赔偿转让费。5、银行对账单,证明靳××给王某钱的时间。

被告人王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赃款,可减轻处罚,根据王某所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5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白勇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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