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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贾某、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贾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诉被告贾某、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1981年建造X幢二层楼房和灶间1间,1985年在北面建造30平方米平房1间,2002年将北面平房及灶间各1间上加造二层房屋1间,形成X幢二层楼房。现双方对系争房屋有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略)X幢二层房屋依法继承、析产。

被告贾某、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徐某(1999年5月死亡)与龚某(1984年11月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徐某(1995年10月死亡)、徐某。徐某与被告贾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徐某、被告徐某。1981年建造X幢二层房屋和灶间1间,1985年在北面建造30平方米平房1间,2002年将北面平房及灶间各1间上加造二层房屋1间,形成X幢二层房屋。2009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中南面X幢二层房屋归原告徐某所有,中间X幢二层房屋归被告贾某所有,北面X幢二层房屋归被告徐某所有。

另查明,案外人徐某放弃涉案房屋内的继承权利。

上述事实有,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唐镇民房建造许可证、唐镇民房有证面积确认单、承诺书、庭审笔录各1份,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3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徐某、原告、被告共有。现案外人徐某放弃继承徐某遗产,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X幢二层房屋中,南面X幢二层房屋归原告徐某所有,中间X幢二层房屋归被告贾某所有,北面X幢二层房屋归被告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元,减半收取522.50元,由原告徐某、被告贾某、徐某各负担三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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