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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要求与溆浦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将其按企业职工进入企保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溆浦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原告向某某要求与被告溆浦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将其按企业职工进入企保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向某某认为自己属企业职工,要求被告将其按职工身份进入企保并按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手续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错列了被告且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平

审判员舒志强

人民陪审员周治德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向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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