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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不服溆浦县房地产管理局答复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溆浦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溆浦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溆浦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住(略)。

原告贺某某不服溆浦县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3月10日关于贺某太之子贺某中对其私有房屋落实政策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贺某某起诉认为,1959年前,原告和其祖父贺某太、父亲贺某中都居住在溆浦县X镇X街X号,共有前栋楼房X栋,面积189.73m2,旁有简易厨房1间4m2,后栋共有两间平房和一间厨房,共30.7m2。1960年前栋加厨房51.3m2,后栋X.7m2共82m2,出租给他人,因出租而被社会主义改造被胜利街居委会接管。1968年,原告祖父已过世,原告和其父亲也因工作离开了溆浦,原告胜利街X号房屋全部转移到溆浦县房产公司门下。1984年5月,溆浦县建设局函告原告父亲,说已给原告家留有自住房80.06m2,但贺某某折币800.96元卖给了房产公司,这是原告所不能接受的,1991年5月溆浦县房产公司的答复认为原告家有前栋,也有后栋,不能算成51.3m2,而应是78.97m2,于是,原告父亲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2004年3月10日,溆浦县房地产管理局答复贺某太解放前有私房X栋,面积189.73m2,1960年根据私改政策,已改造109.67m2,留自住房80.08m2。1968年10月,因贺某地富成份,对其房屋实施接管。1978年根据省委(1978)X号文件精神,文革期间,接管的房屋落实退回,原告自愿将退还房屋以800元折币退回该局,并已领款,属公有合法财产。原告贺某某对该答复不服,要求被告退回其自住房142.43m2,并撤销其2004年3月10日在其答复信中的最后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不服溆浦县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贺某太之子贺某中对其私有房屋落实政策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生友

审判员舒志强

审判员夏洪杰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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