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7-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辛民初字第8--3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辛民初字第8--X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荣,辛集市东华焕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英洲,辛集市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荣、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英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当年农历十某二十某日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生活志向不同。我想尽办法讨好被告,答应其所提出的一切要求,但无济于事。我认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责令被告返还彩某(略)元。

原告张某甲为证某自已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某:

证某一、原告代理人孙荣与刘畅2003年1月2日对张某猛的调查笔录。

证某二、原告代理人孙荣与刘畅2003年1月2日对张某平的调查笔录。

证某三,原告代理人孙荣与刘畅2003年1月2日对张某旺的调查笔录。

证某一、二、三内容基本均是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以此证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

证某四,小辛庄乡司法所给位伯法庭的信函。内容为:该所曾调解过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一案,双方只是在彩某退还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用以证某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证某五,小辛庄乡司法所长寇印权及原告代理人孙荣2002年10月3日对张某贞的调查笔录,张某贞并出庭作证。

证某,小辛庄乡司法所长寇印权及原告代理人孙荣2002年10月3日对刘兰省的调查笔录,刘兰省并出庭作证。

证某五、六内容为:张某贞与刘兰省是原、被告二人的媒人,二人经手张某甲送给张某乙(略)元彩某金(小礼4200元,大礼(略)元,叫张某乙1000元,登记400元),听说登记时原告另给被告600元,婚前原告给被告4000元用于买三轮车。但600元和4000元二人均没经手,也没亲自见给付,只是听说。用以证某原告曾给付被告婚前彩某金共(略)元。

证某七,原告代理人孙荣与刘畅2002年12月12日对丁大民(又名刘某)的调查笔录,刘大民并出庭作证。内容为:刘大民听说婚前原告给付被告4000元三轮车钱,登记时原告给被告1000元,但没亲眼见给,只是听说,刘大民是原告的姑父,用以证某原告给被告4000元彩某款用于购三轮车,登记时原告给被告是1000元彩某,并非400元。

证某八,原告代理人孙荣与刘畅2002年12月12日对张某军的调查笔录。内容为:原告曾给付被告2000元压箱礼,并听说原告给付被告4000元三轮车钱。用以证某原告给被告2000元压箱礼和4000元三轮车钱。

证某九,原告代理人孙荣与刘畅2002年12月12日对王玉华的调查笔录。内容为:王玉华和运果调解过原、被告婚姻纠纷,被告说彩某一分不退。用以证某被告收原告彩某(略)元。

证某十,张某善2002年12月13日书面证某。内容为:原告给被告压箱礼2000元,用以证某原告给被告压箱礼2000元。

证某十某,张某平书面证某,并出庭作证。内容为:见原告给被告2000元压箱礼,听说原告给被告4000元三轮车钱,但他没见。另外,原告父亲张某山借他现金9900元,用以证某原告给被告2000元压箱礼和4000元三轮车钱及原告张某山借其9900元钱。

证某十某,张某甲为王满粮所打借条2份,王满粮并出庭作证。内容为:原告借王满粮2800元,王满粮是原告的舅舅。

证某十某,张某甲为张某平所打借条2份,张某平并出庭作证。内容为:原告借张某平2000元,张某平是原告的伯父。

证某十某,张某甲为张某气所打借条1份,张某气并出庭作证。内容为:原告借张某气1000元。张某气是原告的叔叔。

证某十某、十某、十某用以证某原告有债务58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

证某十某,2002年7月30日孟涛的收款条一份,用以证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支出过500元的租房费,且房费是原告借的款。

证某十某,辛集市有线电视用户登记证(编号25p-13)一份、张某甲交有线电视收视费、封户费发票两张,用以证某有线电视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证某十某,2001年10月15日辛集市供销大楼收据份,用以证某29寸康佳彩某是原告婚前买的,属个人财产。

另外,原告向本院申请张某军、张某善二人出庭作证,二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作证。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为证某自已的主张,被告张某乙向本院申请刘小者、张某、王会勉、翟新堂、王雄出庭作证,以上五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作证。

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经人介绍于2001年8月29日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7月份原、被告在辛集市X街X胡同X号租房居住,并于8月份安装有线电视。结婚前,原告张某甲在2001年农历3月与被告订亲时给被告4200元彩某金,按当时风俗叫被告时给1000元,2001年农历七初六按风俗给被告大礼(略)元,结婚登记时给被告400元,原、被告结婚时,原告给被告2000元压箱礼,以上合计(略)元。被告陪嫁物品有方桌一个、椅子四把、玻璃桌一个(带4把小凳)、鞋架一个、床罩一套(三件套)、电饭锅一个、高压锅一个、铝壶一个、暧壶一个、茶具两套、录音机一台、熨衣板一个、烙铁一个、脸盆架两个、枕芯一个。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迪比特牌手机一部、乐华牌壁挂空调一个、窗帘一个、VCD一台、暧风机一个、安装有线电视一部。原、被告发生矛盾后,于二OO二年十某份分居生活至今。

根据原、被告双方争执的问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财产问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对焦点问题分别进行了陈述和举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张某甲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自结婚后第三天被告便去辛集市,后来经常包车去辛集市,在家要手机、空调,我家为了和好过日子,便给买了手机一部和空调一台,而被告仍不在家生活,提出去辛集市生活,我答应后,在辛集市租房生活期间,被告既不上班,也不做饭,且常到外面去吃酒,喝醉后半夜才回家。我找她父母评理,她父母叫我与她分居,而被告却扬言不要叫我去找她,否则就叫人杀了我,并要求我给她买空10万元的楼房。当我提出要孩子时,她竟向我要1万元户的条件,可见,我与被告之间毫无感情可言,不能现在一起生活了,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被告张某乙认为,被告去辛集市是正常的,购买手机、空调是双方为生活添置的,这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双方间的争吵,是因对生活的看法不同,性格各异,发生不愉快也是生活中很正常的事,这都是婚后三、五年的性格磨合期中出现的小夜曲。总之,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各方面综合判断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时间不长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志向各不相同,导致原、被告吵闹,发生不愉快的事情。2002年10月份分居生活至今,要春节期间被告也没有回原告家一起度过中国的传统佳节。证某4是辛集市X乡司法所出具的证某,证某原、被告在小辛庄乡司法所调解时,双方仅对彩某问题达不成一直意见,才诉至法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没有任何愿意和好的行动和迹象,由此可见,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财产问题。

对财产问题可分为以下几项:

1、除双方无争议的(略)元外,婚前原告是否还给付被告彩某金7400元,其中登记600元,照相1000元,买衣服首饰2000元,买三轮车钱4000元。

原告称另外还给付了7400元彩某金,并提交了证某五、证某、证某七、证某八、证某九、证某十某,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对原告是否给付被告照相1000元和买衣服首饰2000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这两项没有提供任何证某,故对这两项本院不予认定。关于600元的登记钱和4000元的三轮车钱,证某五至证某九和证某十某中,所有证某均是听说,包括媒人张某贞、刘兰省二人在内没有经任何一个证某之手,也没有一个证某亲眼看到原告曾给付被告以上款项,上述证某均属传来证某,且证某七中丁大民是原告的姑父,证某八中的张某军、证某九中的王玉华没有出庭作证,故以上证某证某对证某案件中的待证某实证某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某600元登记钱和4000元三轮车钱,不予认定。

2、关于被告的陪嫁物品。

除无争议的陪嫁物品外,被告主张某人陪嫁物品还有组合家具一套、沙发一套(大中小各一个)、29英寸康佳彩某一台、爱赛克洗衣机一台、茶几两个、大衣柜一个、炉灶一套、美菱牌冰箱一台、捷马自行车一辆、玻璃杯五套、花某、台某一个。

原告称除玻璃杯、花、台某、落地扇、太阳能、机动三轮根本就没有外,以上其余物品有,但都是原告自己买的,并非被告的陪嫁物品。另外,在无争议的陪嫁物品中,原告称被告已将电饭锅、高压锅、暖壶、茶具、录音机、烙铁、脸盆、VCD都拉走了,现不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对原告称被告已拉走的电饭锅等物品是被告的陪嫁物品,原、被告陈述一致,应确认以上物品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称被告已取走,应对自己主张某事实负有举证某任,但其未提交证某,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认定以上物品仍在原告处放置。

对原告主张某自己购买的组合家具一等物品,原告除提供证某十某外,对其余部分没有提供任何证某,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某证某自己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某利的一方有举证某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某,人了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对原、被告争议的组合家具一套等物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称玻璃杯、花、台某、落地扇、太阳能、机动三轮、油烟机是其陪嫁物品,原告予以否认,称根本就没有以上物品,被告又没有任何证某证某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某院不予认定。

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称有共同债务,并提交了证某十某、证某十某、证某十某、证某十某、证某十某,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证某十某张某平证某借款人是张某山,并非原告张某甲,故对斌证某十某本院不予采信。证某十某、证某十某、证某十某中的证某人王满粮、张某平、张某合均是原告张某甲的亲戚,且没有其他证某相互印证,其证某力较低,无法证某待证某实。对证某十某、证某十某、证某十某本院不予采信。证某十某只能证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支出过款项,无法证某支出款项是共同债务,对证某十某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以上证某的分析认定,对原告主张某在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认定。

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婚前接触少,未能深入了解,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因性格不合、志向不同,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婚前陪嫁物品属其个人财产,离婚后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将陪嫁物品返还给被告。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某金(略)元,数额较大,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离婚时被告应大部分退还原告。退还数额以(略)元为宜。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男、女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故本案原、被告平均分割为宜。鉴于有些夫妻共同财产属不可分物,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出发,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手机、彩某、洗衣机、茶几、暖风机、冰箱应归被告所有,空调、组合家具、沙发、有线电视、大衣柜、炉灶、油烟机、窗帘一个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某条第二款、第三十某条、第十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被告张某乙退还原告张某甲彩某金(略)元人民币;

三、原告张某甲退还被告张某乙婚前个人财产(详见后附清单);

四、夫妻共同财产乐华牌空调一台、组合家具一套、沙发一套(大中小各一个)、大衣柜一个、炉灶一套、海尔牌油烟机一个、有线电视一部、VCD机一台、窗帘一个归原告张某甲所有。迪比特牌手机一部、康佳29英寸彩某一台、万事达牌洗衣机一台、茶几一个、暖风机一个、美菱牌冰箱一台某被告张某乙所有。

以上有执行内容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某内履行清。

案件受理费16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某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会图

审判员赵岩艳

代审判员高丽英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何彦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