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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7月26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渊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乡X村因错车和被害人刘军强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撕打,后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刘x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x右眼部损伤致右眼眶内壁骨折已构成轻伤。现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当时喝多了酒,被害人的伤不是其打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15时许,在本市二七区X乡X村南,被告人宋某某与他人骑车与被害人刘xx错车时发生纠纷,被告人宋某某持砖头将被害人刘xx头部和右眼部打伤。后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xx右眼部损伤致右眼眶内壁骨折已构成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军强自愿放弃要求对民事部分的赔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xx陈述,2010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其与父亲刘xx拉着车走到南岗刘村X路上时,迎面两人开了一辆电动车骑到其二人面前不远处过一个泥坑时滑倒了,其父上前扶时,其中一个光头男子说是被其父子二人碰倒的,双方引起争执,光头男子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先向其头部砸了一下,并与骑车的另一男子一同用砖头砸其,右眼及头部都被砸伤,后被其父与在场的人拉开。其辨认出宋某某系用砖头将其头部和右眼打伤的光头男子。

2、证人刘xx(被害人刘xx之父)证言所证事实与被害人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其辨认出宋某某系用砖头将刘xx头部和右眼打伤的光头男子。

3、证人吴xx证言证实,2010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在其仓库所在的村子南头,其看到给仓库装修的一个四川人正与一个老头吵架,四川人满身酒气,手里拿个砖头朝一个年轻人的额头、头部、身上乱打,还有个人也是满身酒气想上去打,都被其拦着了。其把车放回仓库再回到现场时,看到被四川人打伤的年轻男子坐到地上,眼肿了头也破了,四川男子情绪很激动,和四川男子一起的人已经离开。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四川人冲到路边拿砖头砸自己的头自残,后被控制带到派出所。其辨认出宋某某系在二七区X乡X村南头的路上用砖头将刘xx头部和右眼砸伤的四川籍男子。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010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其与另一男子饭后走到南岗刘村南关时,对面过来一部拖拉机,因路窄把二人堵在那里,拖拉机上一个年轻人开始骂,其因为喝多了就把电动车扔下与年轻男子吵,双方打起来,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后来民警到现场,其太生气就用砖头砸自己的头,被民警制止后带到派出所。

5、被害人刘xx自愿放弃民事赔偿的申请。

6、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xx右眼部损伤致右眼眶内壁骨折,头后顶部有一创口,右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

7、本案另有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宋某某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相关情况说明,证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宋某某的辩解意见,经当庭查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并与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持砖头将被害人刘xx头部、右眼部打伤,右眼眶骨折的伤情已构成轻伤的事实。故被告人宋某某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宋某某持砖故意伤害被害人刘xx,致被害人右眼眶骨折构成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李靖

人民陪审员王涛

二Ο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丁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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