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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2日经常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2009)常仲裁字第X号行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已于2009年9月29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孙湘萍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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