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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7月2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8月5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周某,河南赏春(略)事务所(略)。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淅川县房管局局长、淅川县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周XX等人现金共计11.1万元,在办理建房手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追缴赃款5万元。其中:

1、淅川县X镇朝阳社区书记周XX,为在旧房翻建开发办理规划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09年9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x元。

2、淅川县X镇居民雷XX在建房过程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某证,为在建房过程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09年4、5月份的一天,雷XX通过周XX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5000元。

3、淅川县商圣办事处冬青社区X组为集体旧房翻建木器批发商铺办理规划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10年4月份的一天,冬青社区副支书张XX到马某某家送给马5000元。

4、淅川县顺龙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孟XX,为其正在开发建设的一帆风顺二期X层住宅楼能尽快办理规划手续,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x元。

5、淅川县龙城办事处郑湾社区支部书记陈XX,为其女婿高X办理旧房翻建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5000元。

6、2002年,朱XX在任淅川县恒信建安公司项目经理时承建政府拆迁楼,为了感谢马某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照和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2003年年底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送给马某金5000元;2009年,朱XX在任淅川县房产公司经理时,公司承建龙城花园二期工程,为了在办理规划手续过程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送给马某金x元。

7、淅川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李XX,为其成立的物流公司办理规划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送给马某某现金3000元。

8、原淅川县房产交易所所长侯XX,为感谢马某某在其提拔副主任科员中给予的关照,2007年农历腊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里送给马某金x元。

9、淅川县皇冠地毯集团公司为办公楼改建为宾馆办理规划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和帮忙,2009年9、10月份的一天,公司董事长侯景涛安排办公室主任张XX、会计吴XX到马某某家里送给马某金5000元。2010年2月份的一天,为感谢马某某在办理规划手续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公司董事长侯景涛安排张XX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3000元。

10、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XX,为感谢马某某在其承建扬帆市场X号楼部分工程给予的关照和施工过程中帮助协调关系,2004年中秋节的晚上到马某某家里送给马某金5000元。

11、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常XX,在开发建设“卸水豪庭”商住楼项目过程中,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和尽快办理该项目建筑规划许某证,2010年农历正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里送给马某金x元。

12、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余XX,为了感谢马某某在其承建县土产公司建职工楼过程中给予的关照,2008年年底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x元。

二、挪用公款罪

2006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淅川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指示房管局下属单位房管所所长岳X从房管所售房款中拿出100万元给李XX用。2006年7月6日,马某某、岳X各借款50万元将100万元公款还给房管所。

三、滥用职权罪

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淅川县规划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X号)和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军区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X号)以及南阳市政府、南阳市军分区《南阳市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细则》和淅川县人民政府、县武装部《关于转发的通知》(淅政[2004]X号)等文件规定,对淅川县城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施工,未按照相关文件关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办理程序要求,在建房申请人未取得人防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批准向建房申请人核发相关建房手续,从而导致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淅川县城区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共漏交人防易地建设费634.x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常XX、李XX、张XX等人证言及淅川县委任免文件、淅川县纪委发“双规”决定书、银行存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等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解,我只受贿第九笔中的第一项5000元,第二项的3000元是礼金,第1、2、3、5、11、12笔我没有给其关照,也不是受贿,第4、6、7、8笔属于礼金,不是贿金,我没有收到王x元,只收到朱XX1.1万。我没有指示岳X把款借给李XX,岳X向我请示,我只是表了个态。滥用职权也不属实,我只是没有配合好有关部门工作,规划局不是收人防费的主体单位,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受贿罪部分:马某某没有受贿故意,因当时没有退回,后安排家属退回的,有第1、2、3、4、11、12笔,共5.5万元。第七笔属礼尚往来,第4笔马某某也没有为送钱人谋利益,且已退回,马某某没有收到朱XX2万元,只收到1.1万元,也没有收到王XX的5000元,侯XX送的1万元应认定为礼金,且已退还纪检部门,以上均不应当按受贿认定。

辩护人为证明以上观点,申请了以下证人出庭作证:

1、齐XX出庭作证,证实(1)2009年3月份和齐XX一块在一所门前退给高x元,打有收条。

(2)2009年4月份以前,齐XX安排马XX退给余x元,打有收条。

(3)2009年10月份以前,委托齐XX退给周x元,打有收条。

(4)2009年11月以前,委托万XX退给雷x元。

(5)2010年3月份,委托齐XX退给孟x元。

(6)2010年6月份以前,退给张x元。

(7)2010年6月份,齐XX、齐XX一块退给常x元,打有收条。

(8)2010年春节,齐XX按马某某安排,到李XX家回拜年,拿有一件酒,2条或4条香烟。

2、齐XX出庭作证,证实:(1)2009年3月份和齐XX一起转街,见到高X,齐XX退给高x元。(2)2010年过完年,齐XX让其给孟XX退钱,没找着孟,把x元钱给了吕XX,让其转交孟。(3)2010年夏天,和齐XX一块到金河乡政府对面退给常x元,打有收条。(4)2009年3、4月份,齐XX让其把x元钱退给周XX,齐XX把x元退给周XX妻子杜XX。

3、马XX出庭作证,证实2009年3、4月份,受齐XX委托,把x元钱退给余XX的妻子时会琴。

4、张XX出庭作证,证实2010年农历4月20日左右,马某某妻子把所送5000元退给其妻了。

5、吕XX出庭作证,证实2010年3月份,齐XX在其办公室给其1万元,让其退给孟XX,并向法庭出示了高X、时会琴、常XX、杜XX手写的收条。

挪用公款部分: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马某某指示岳X将房管所公款借给李XX使用,房管所是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马某某对房管所财物没有支配权,岳X是经过班子会研究决定,把国有事业单位的钱借给其他非国有单位,并约定有利息,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滥用职权部分:

认为不应追究马某某滥用职权之罪,规划局不是人防费征收的主体,只是配合,漏交的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计算的起算时间不准,虽然文件出台的早,但县里贯彻的晚,应从2008年9月10日县会议纪要为起算点。另外,规划要点不是规划许某证,这部分应当扣除,还有一部分拆迁户,县里协调的一切费用减免,也应当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淅川县房管局局长、淅川县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周XX等人现金共计11.1万元,在建房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其中:

(一)淅川县X镇朝阳社区书记周XX,为在旧房翻建开发办理规划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09年9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9月份,周XX的老宅基地翻建开发,办理手续,想让其融通一下,以顺利办理规划证,给其送了1万元钱。这钱没有退给周XX,其用于平时开支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其老宅基地想翻建开发,为找马某某安排规划,给马某1万元现金。2010年9月24日左右有个女的把这1万元钱退给其妻子了。

(2)证人杜XX证言,证实2010年9月24日左右,是大约3点钟,有个说是马某某妹子的女的把1万元钱给其,说是办证的钱,并给其说如果有人问这个事就说是2009年10月或11月退的。

(二)淅川县X镇居民雷XX在建房过程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某证,为在建房过程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09年4、5月份的一天,雷XX通过周XX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4、5月份,周XX的邻居雷XX在南阳路盖房子想少交规费、罚款和办建房手续,找周XX在其办公室给其送5000元现金。这钱其没退给雷XX,用于平时开支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XX证言,证实2009年4、5月份雷XX在南阳路新车站东边盖房子,通过其给马某某送5000元现金。

(2)证人雷XX证言,证实2009年4、5月份,因其房子规划证没批下来,其通过周XX给马某某送5000元现金,目的是让马某某给其建房予以关照。大概是2010年9月初,万XX约其在红旗路见面,退给其5000元钱,并说如果有人问其就说是2009年11月份退的。

3、书证

淅川县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9年7月2日规划局对雷XX无证建房的处罚决定。

(三)淅川县商圣办事处冬青社区X组为集体旧房翻建木器批发商铺办理规划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10年4月份的一天,冬青社区副支书张XX到马某某家送给马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0年3、4月份的一天,张XX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手续,到其家里送给其5000元现金。这钱其没有退给张XX。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0年4月的一天早上,其组里旧房翻建木器批发商铺,为办理规划许某证到马某某家给马某现金5000元。其给马某某送5000元钱是组里钱,是会计岳XX给的。2010年8月初有个女的把这5000元钱退给其妻子了。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0年4月组里委托张XX为办规划手续给马某某送了5000元现金。

(3)证人岳XX证言,证实2010年3、4月份,冬青社区X组为办理规划手续,委托张XX给马某某送了5000元钱。

(4)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其丈夫给马某某送钱的事。2010年7月初,有个说是马某某妻子的女的把5000元给其后就走了,并让给其丈夫说一下。

(四)淅川县顺龙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孟XX,为其正在开发建设的一帆风顺二期X层住宅楼能尽快办理规划手续,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腊月23左右的一天,孟XX想为他开发的一帆风顺二期办理规划证,在其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这钱其没有退给孟XX。

2、证人证言

(1)证人孟XX证言,证实2009年腊月23左右的一天上午,其为了尽快办理规划许某证,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1万元。2010年7月的一天,吕XX到其办公室,把马某某妻妹齐XX退给其的1万元给其了。

(2)证人吕XX证言,证实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马某某的妻妹齐XX在其办公室给其1万元现金,说是退给孟XX的。

3、书证

淅川县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淅川顺隆置业有限公司超规划建设进行处罚。

(五)淅川县龙城办事处郑湾社区支部书记陈XX,为其女婿高X办理旧房翻建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陈XX为他女儿办理翻建手续和少交规费,到其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陈XX送给其的5000元没有退给陈XX本人或家人。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证言,证实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其为其女婿高X翻建房屋找马某某办理建房手续,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5000元。

(2)证人高X证言,证实其知道其岳父陈XX给马某某送5000元钱的事。2010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有个说是马某某妻子的女的退给其4900元,并让其给打个收条,但时间往提前了。

3、书证

房屋翻建手续审批表,证实淅川县规划局同意高吉才旧房翻建。

(六)2002年,朱XX在任淅川县恒信建安公司项目经理时承建政府拆迁楼,为了感谢马某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照和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2003年年底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送给马某金x元;2009年,朱XX在任淅川县房产公司经理时,公司承建龙城花园二期工程,为了在办理规划手续过程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送给马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3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恒信建安公司项目经理朱XX为感谢其给予的关照和帮忙,给其送现金x元。2009年腊月底的一天,朱XX为办理龙城花园二期工程规划手续,在其家给其送现金x元。

2、证人朱XX证言,证实2003年年底,为感谢马某某对其在政府拆迁楼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到马某某家给马某现金x元。2010年春节前,为办理龙城花园二期工程规划手续,其到马某某家送给马某金x元。

(七)淅川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李XX,为其成立的物流公司办理规划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送给马某某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XX为办理物流公司的规划手续,到其家给其送现金3000元。

2、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为办理其物流公司规划手续,到马某某家送给马某金3000元。2010年正月十五,马某某妻子齐XX去其家给其拿一件酒、两条软支,总价值有1000元左右。

(八)原淅川县房产交易所所长侯XX,为感谢马某某在其提拔副主任科员中给予的关照,2007年农历腊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里送给马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7年腊月的一天晚上,侯XX为感谢其在侯选拔副科和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到其家里给其送x元现金。2010年5月下旬,其知道侯XX被双规后,怕侯讲出给其送1万元钱,就把这1万元交给规划局党支部副书记杨XX退给纪检部门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侯XX证言,证实2007年腊月的一天,其为感谢马某某在其提拔为副科级干部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到马某某家给马某现金1万元。

(2)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马某某将侯XX送给马某1万元交给其,后其将这1万元上交县纪委了。

3、书证

(1)关于侯XX任副主任科员的文件;

(2)马某某交现金1万元的收条;

(3)中共淅川纪委“双规”决定书,证实侯XX于2010年5月25日被“双规”。

(九)淅川县皇冠地毯集团公司为办公楼改建为宾馆办理规划手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和帮忙,2009年9、10月份的一天,公司董事长侯景涛安排办公室主任张XX、会计吴XX到马某某家里送给马某金5000元。2010年2月份的一天,为感谢马某某在办理规划手续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公司董事长侯景涛安排张XX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皇冠地毯厂想改建房子办理规划手续,张XX和一个不知叫啥的人一起到其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2010年2月的一天,张XX为感谢在“双清”期间对他们厂工程的照顾和办理了规划手续,到其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侯XX证言,证实为皇冠地毯厂改建房子办理规划手续,其安排下属张XX分两次给马某某送8000元钱。第一是为办规划手续,第二次是为感谢马某某的。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为办理皇冠地毯厂改建工程,为跑规划手续和感谢马某某,领导安排其分别于2009年9、10月份和2010年2月份两次给马某某送8000元现金。

(3)证人吴XX证言,证实为跑规划手续和感谢马某某,其在领导安排下分别于2009年9、10月份其和张XX一块给马某某送现金5000元,2010年2月份张XX在其处取3000元给马某某送去了。

3、书证:8000元的变通票据。

(十)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XX,为感谢马某某在其承建扬帆市场X号楼部分工程给予的关照和施工过程中帮助协调关系,2004年中秋节的晚上到马某某家里送给马某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4年中秋节的晚上,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XX为感谢其在杨帆市场X号楼部分工程给予的关照和帮忙,到其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

2、证人王XX证言,证实为感谢马某某在其承建扬帆市场X号楼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在2004年中秋节的晚上到马某某家给马某现金5000元。

3、书证

(1)淅川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2)淅川县房管局文件。

(3)由马某某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记录。

(十一)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常XX,在开发建设“御水豪庭”商住楼项目过程中,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得到马某某的关照和尽快办理该项目建设规划许某证,2010年农历正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家里送给马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常XX为办理开发建设的“御水豪庭”商住楼的规划许某证,在2010年农历正月份的一天到其家给其送现金x元。

2、证人常XX证言,证实其为办理开发建设的“御水豪庭”商住楼的规划许某证,于2010年农历正月份的一天到马某某家给马某现金x元。2010年7月5日马某某妻子把钱退给其了。

3、证人齐XX证言,证实2010年6月中旬其把钱退给常XX了。

(十二)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余XX,为了感谢马某某在其承建县土产公司建职工楼过程中给予的关照,2008年年底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余XX为感谢其对余承建的县土产公司职工楼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于2008年年底的一天到其办公室给其送现金x元。

2、证人余XX证言,证实其为感谢马某某在其承建的土产公司职工楼项目中给予的关照,2008年底的一天到马某某办公室给马某现金x元。2010年9月13日马XX到其家把x元钱退给其妻子了。

二、挪用公款罪

2006年5月份,李XX开办的淅川县武泰化冶有限公司资金紧张,找被告人马某某个人借款,马某某指示房管局下属单位房管所所长岳X从房管所售房款中拿出100万元借给李XX使用,并指示岳X先将款以某个项目经理的名义借出,尔后岳X告诉原房管局恒信公司副经理陈XX马某某想借用100万,借出该款后存到李XX的名下,岳X以借款给陈XX修路的名义召开班子会研究后,让房管所会计黄XX将100万元转存陈XX名下,2006年5月19日,陈XX将该款又转存到李XX名下,把存款单交给岳X,岳X将100万元存款单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将100万元存款单交给李XX。2006年7月6日,马某某、岳X各借款50万元存入房管所会计黄XX名下100万元,通过陈XX将100万元归还给房管所,并支付利息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6年5月份,李XX厂里资金紧缺,找其借钱,其协调将房管所经营改造办公室的100万元售房款借给李XX个人使用。

2、证人证言

(1)李XX证言,证实2006年5月份,因其厂资金紧缺,找马某某借了100万元,约定使用3个月,月息8厘,年息1分。马某说钱是从哪来的,后来才知道是借房管局下属房管所的公款。

(2)证人岳X证言,证实2006年5月份,马某某找到其让其从房屋经营办公室弄X万元给他,他借给别人使用。其让恒信公司经理陈XX以陈项目部名义借100万元,借这钱其经房管所班子成员研究过。按集资利息月息8厘,三个月期限。

(3)证人陈XX证言,证实2006年5、6月份,岳X找到其让以其名义借出100万元以李XX的名义存成存单交给岳X。

(4)黄XX证言,证实岳X叫其、马XX、全辉到岳办公室商量,说陈XX想借用100万元用三个月,按集资利息月息8厘,后岳X告诉其是马某某想用这100万元。

(5)证人马XX证言,证实班子研究过,知道借给陈x万元实际借给李XX了。

(6)证人刘X证言,证实2006年7月初,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从代售房管所的房款中借给马30万元,其让刘X办理此事,刘X将30万元存入黄XX名下,把存款单交给其,其把存款单交给马某某了。

(7)证人刘X证言,证实刘X安排其将存在其名下的售房款存单30万元转到黄XX名下说是马某某临时用一下。

3、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刘X以黄XX名义存款30万元的4张银行存单。

(3)100万元借出对应的银行存单共19张。

(4)100万元由岳X和马某某归还对应的银行存单共17张。

三、滥用职权罪

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任淅川县规划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X号)和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军区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X号)以及南阳市政府、南阳市军分区《南阳市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细则》和淅川县人民政府、县武装部《关于转发的通知》(淅政[2004]X号)等文件规定,对淅川县城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施工未按照相关文件关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办理程序要求,在建房申请人未取得人防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在建房户的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向建房申请人核发相关建房手续,从而导致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淅川县城区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共漏交人防易地建设费428.089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8、9月份,其让规划局的杨XX代替其在县政府开人防费用征收会议,按文件规定规划、城建、房管等部门对人防费用征收问题进行把关,县人防办找其协调过人防费征收问题,其提出第一是人防办来个副职并来财务人员,规划局提供办公场所,共同抓人防费的征收,第二是让人防办来几个工作人员,到规划监察大队共同对建房户进行人防费或人防手续的督察、把关,后来这事就放那了,规划局又按照原来办理规划许某证的程序继续办理。其有一定的责任,但人防办王XX两次说要派员联合办公,最终人防办没有落实这个办法,也不是规划局单方面责任。征收人防费在全市都没有形成气候,南阳大部分县市都没有征收,规划局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就不再办理规划许某证,而是办理控制要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再办理规划许某证,在验收阶段还可以进行补救。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XX证言,证实其知道国发[2008]X号和豫政[2008]X号文件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某证,但实际在工作中并未按照这个要求执行。其参加县里会议后,向马某某汇报了,马某后很不满意,说规划局才成立,自己规划的事都忙不过来,还要再管其他事,显然不可能。所以这个政策一直没有落实,其除了向马某某汇报,还向分管的股室传达了会议和文件精神,但规划股还是按照以前的程序办理规划证的,这主要是由于规划局人员太少,确无人力精力去把关,造成人防费用漏征,规划局有一定责任。

(2)证人王XX证言,证实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新建的民用建筑项目都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条件达不到的,必须交纳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是30元/平方米。2008年6月之前其和王X去马某某的办公室找马,并把相关文件给马,当时马某某说规划局刚成立,县里违法建筑多,忙不过来,人防费征收标准太高,没有协商成。2008年10月,其和王X又找到马某某,马某你们收费那么高,如果收防空费就连规划费都收不上来了,那样建筑市场会更乱,还说让人防办去联合办公。第三次是和政府办机关党委副书记石XX于2009年10月份到马某某办公室,最后也没谈成。规划局不把关造成的后果一是建房户不建防空地下室,二是不交纳异地建设费。

(3)证人王X证言,证实其和王XX两次找马某某协调人防手续把关事宜的,但都没有协调成。

(4)证人石XX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其和王XX一起去找马某某协调人防费征收问题的,马某示随后再有类似情况一定把关。

(5)证人张XX证言,证实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一般是建房人带房权证、土地证来申请,其负责勘查,没问题的发放建房申请表,申请人持表找四邻签字,街道、村组盖章后交回,后报主管局长签字,最后由马某某签字。没有人防手续不能发放规划许某证这个情况其知道,是杨XX告诉其的,马某某局长不让管,只是让干好自己的事,对全县漏交的人防费是由于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3、书证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X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放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X号。

(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豫发(2002)X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8)X号。

(5)《南阳市政府南阳军分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得实施意见》宛政(2007)X号。

(6)宛市防字(2009)X号件。

(7)淅价(2003)X号文件。

(8)淅政(2004)X号文件。

(9)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8)X号《关于人防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

(10)淅规(2009)X号会议纪要。

(11)淅川县规划局2008-2009年度建设工程规划许某证统计一览表。

(12)淅川县人防办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建设工程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一览表。

(13)淅川县人防办证明。

综合书证:

1、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任职文件。

2、马某某、侯XX被纪委双规的决定书。

补查证据:

1、吕XX证言,证实出庭作证是齐XX让来的,证言内容也是齐XX让说的,碍于面子才那样做,实际退款时间是2010年7月上旬,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

2、陈XX证言,证实岳X对其说马某某想借房管所100万元用用,让陈以个人名义借出来,存到李XX名下,陈存后,把存单给岳X了,整个过程马某某没给陈交待过。

3、房管局文件,证实房管所的职责。

4、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说明,说明人防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5、规划局证明,证实自2008年至2009年7月只有20户拆迁改造,合计面积x.8平方米。

6、反渎职侵权局证明,证实2008年4月至2009年,扣除补办证及规划要点的,实际造成的人防费漏缴总额为485.395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淅川县房管局、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又利用职务之便,指示他人挪用公款1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职责,超越职权行使权利,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1、2、3、5、11、12笔没有给其关照,第4、6、7、8笔及第9笔的第2宗属于节日礼金,另外没有收到王XX的5000元,只收到朱XX一次6000元、一次5000元,合计1.1万元,不是2万元,其辩解理由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相矛盾,且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均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解没有指示岳X把100万元挪用给李XX的理由与岳X、李XX等人的证言相矛盾,且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解规划局不是人防费的收费主体,只是协助,另外造成的损失不是不可挽回,损失也没有600多万元,因规划要点不是规划许某证,还有部分拆迁户县里答应一切费用减免,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因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对其单位职能有约束力,被告人马某某超越职权,对其不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发放规划许某证,造成国家损失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受贿罪中的大部分已在案发前退还送钱人,且没有为送钱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从受贿总额中扣减,并向法庭申请证人齐XX、齐XX、马XX、吕XX、张XX等人出庭作证,因齐XX、齐XX、马XX与被告人马某某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高X、周XX、杜XX、常XX等人的证言相矛盾,不能认定该款是在案发前退还送钱人,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认为李XX的3000元属礼尚往来,侯XX的1万元案发前已上交纪检部门,也应从受贿总额中扣减的理由,与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相矛盾,且侯XX是房管局人员,马某某是在听说侯XX犯罪时才把受贿款退到规划局纪检部门,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不应扣减。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房管所是独立法人,岳X是通过班子会研究同意把公款借给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因马某某是房管局局长,对二级单位房管所的人、财、物有支配权,岳X开班子会也隐瞒了事实真象,不是班子会同意把公款借给李XX使用,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人防工作尚处于推进阶段,规划局不是收交人防费的主体,漏交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应追究马某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与中央、省、市、县文件相矛盾,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解规划要点不是规划许某证,拆迁户减免费用都应从损失总额中扣减的理由,与客观事实相符,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应认定损失数额为428.0899万元。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和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审判员:黄某晖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黄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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