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新仓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建北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王某乙和被告王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2月4日在新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更为甚者,被告不顾及夫妻感情多次将我打伤,无奈我只好于2009年4月外出打工至今,被告对我不管不问,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判决离婚,我的婚前财我带走,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并不符合婚姻法的离婚条件,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月16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2月4日在新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4月原、被告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婚姻法的离婚条件,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北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圈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