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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许征鹃,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1月26日被告胡某持被告株洲臻达物流公司相关手续从原告处取走价值x元的货物为原告代办运输。后被告知,该货物运至河南驻马店途中因车辆起火,全部被毁损。之后,原告一直就赔偿事宜找两被告交涉,两被告先是以保险公司理赔款未到位为由拖延,后干脆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株洲臻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6日被告胡某持株洲臻达物流公司的托运手续从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处取走所需运输的货物瓷器三箱。2007年11月28日在河南驻马店京株高速公路上,因运货车辆自燃造成了货物全部被毁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该批货物的赔偿多次找被告胡某协商,但一直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胡某对以上事实基本认同,但对于赔偿金额希望与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处理。

另查明,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当庭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臻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支付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货物损失x元,分别于2009年9月1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支付x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x元;

二、被告胡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可按本案全案金额x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永奇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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