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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常德市人,初中文化,慧娴休闲中心业主,家住(略),现租住鼎城区X镇商贸城;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由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春梅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08年10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熙翔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于2008年7月28日晚10时许给联通公司电话卡销售员张某某打电话说有人要买电话卡,张某某便邀了张某某带着电话卡,一起来到被告人肖某某经营的商贸城慧娴休闲中心。之后被告人肖某某对两人说,“我给你们介绍两个女伢玩哈”,等他们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肖某某又喊来了卖淫女李某某、李某某,并将她们分别介绍给张某某、张某某带上三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正当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时,被鼎城区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鼎城区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嫖娼、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贺春梅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高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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