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丁某因被申请人李某某、芦某某诉前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诉前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2008)常鼎诉前保字第X号

被申请人芦某某,女,现年45岁,城镇居民,住(略)。

申请人丁某因被申请人李某某、芦某某欠其现金x元,于2008年12月31日持借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芦某梅8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某在起诉前持相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某、芦某某的8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8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金平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粟绍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