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延川县X乡,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X乡X村人,农民,住(略)。2010年9月28日因涉嫌贪污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延川县退耕办给马家河乡X村分配退耕面积742亩,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凭空将5.5亩退耕面积报在自己名下,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572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陈家河村委会证明,马家河乡退耕办退耕还林确认合格兑现面积及兑现粮款明细表,马家河乡财政所证明、退耕还林兑现管护费登记台帐、还耕还林管护费及粮食补助兑现表,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及赃款收据,马家河乡党委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马家河乡X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管护费及粮食补助费,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赃款5720元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赃款572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维彬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文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贪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