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公路局(下称公路局)与被告周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X镇。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爱,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维光,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系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常德市X路局(下称公路局)与被告周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金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冷德广、代理审判员杨彪林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粟绍武担任法庭记录。于2008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局委托代理人李德爱、被告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谢维光、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元月,原告招录被告为养护公路农民轮换工,1991年8月12日,被告在熬沥清时,不慎滑倒烧伤,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1995年11月,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原、被告就因工致残达成调解意见,原告依法给付了工伤残抚恤费,2007年12月31日,原、被告又签订调解协议并开始履行,后被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决定书裁决原告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被告工伤津贴并逐年调整,被告系农民轮换工,原、被告之间已没有劳动关系,原告给付被告的是工伤残废抚恤费,不是工伤津贴、仲裁决定书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按协议履行。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鼎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拟证明原告已仲裁的事实;

2、工伤致残处理纠纷调解意见,拟证明被告因工受伤后,已依法得到处理及补偿的事实;

3、调解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就伤残抚恤费重新达成协议的事实;

4、抚恤费发放表、拟证明原、被告就伤残抚恤费达成协议后已开始履行的事实;

5、省养公路农民轮换工合同书,拟证明被告系农民轮换工的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从1978年8月开始成为原告单位农民轮换合同工,1991年8月12日,因原告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被告在熬沥清时滑入油锅,双腿烧成重伤,经医院抢救脱险后,原告未按规定给被告进行工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落实被告的工伤残待遇,。被告的伤残津贴长期偏低,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及低的伤残津贴已不能维持被告的基本生活、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多次要求原告增加伤残津贴、对被告的要求,原告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在新调解协议上签字。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决定书》依法裁决原告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580元/月发放被告工伤津贴,并逐年调整、《仲裁决定书》客观公正,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根据,合法有效,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认为是原告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无效协议,本院认为,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结合证据4,本院对证据3予以采信。

根据证据的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78年8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省养干支线公路亦工亦农轮换工协议》,1988年5月又签订《省养公路农民轮换工合同书》,其主要内容有一,合同期为5年,期满后,回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期间,如连续患病三个月以上和表现不好等原因不适合公路部门工作,可提前辞退,如被推荐参军、招工、招生时,可即时办理离职回队手续,月工资64元,因工负伤工资照发,给予免费治疗,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对已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原乡、村,由用工方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其标准为①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按本人工资90%按月发给;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原工资60%按月发给,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序,一次发给6至12个月本人原工资的因工致残抚恤费。被招录为农民轮换工人员不迁粮食、户口关系,保持村民身份不变,口粮自备。1991年8月12日,被告在工作时,不慎滑入油锅,身体严重烧伤,经治疗后,在未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0日,经常德市X路总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医疗费由原告全部负责,并给予被告方追加一次性护理费300元,原、被告于1993年1月终止合同,原告按被告月工资80元的80%按月发给被告工伤残补助费,直至死亡。后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要求增加工伤残补助费,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单方拟就调解协议书1份,其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1993年1月终止,被告受伤后的医疗费、医疗期间的工资、终止合同的补偿有政策,法律依据,已全部兑现,双方应不持异议,原、被告双方在1995年11月2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已履行至今,原告出于对被告的照顾和同情,同意从2007年12月1日起,将被告的伤残补助费按每月350元发给,直至被告死亡为止,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2007年12月伤残补偿费。2008年2月29日,被告不服2007年12月31日双方已签字的工伤抚恤金调解协议,向鼎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对工伤抚恤费数额重新确定,2008年7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常鼎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原告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2008年6月前500元/月,2008年7月后至2009年6月为580元/月的标准发给被告工伤津贴,并逐年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2007年12月3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按该协议第5条履行。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伤残程度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被告认为受伤已过17年,原始资料难以提供、劳动能力综合评定条件已错过,鉴定结论不能保证准确,不同意鉴定。故未对被告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因工受伤致残后,原、被告1995年6月21日依照合同约定,达成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对被告进行补偿,按月发给伤残补助费的协议,协议得到履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因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被告要求增加伤残补助费并逐年调整有法律依据,增加的数额应与被告的伤残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现阶段生活费用变化大致相当。原告将给付被告的伤残补助费增加至350元/月,符合被告受伤后目前状况及生活开支所需,被告在重新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并领取增加后1个月伤残补助费,是对调解协议伤残补助费条款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调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要求确认其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调解协议是存在欺诈、引诱、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无法认定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对其伤残程度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也无法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故被告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辩称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判决如下:

1、原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与被告周某甲于2007年12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2、原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从2007年12月1日起按每月350元支付被告伤残补助费(原每月64元伤残补助费停止执行)。

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金平

审判员冷德广

代理审判员杨彪林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粟绍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