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娄宏良,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系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x。
被告广东浩正制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村工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申艳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X路X号X栋X室,系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x。
2009年5月18日,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丰公司)、广东浩正制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诉称,力丰公司拖欠其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支付。至2009年6月1日,因浩正公司为力丰公司提供了连带担保,力丰公司请求追加浩正公司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刘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只主张借款本金的偿付责任,而保留另案主张借款利息的权利。力丰公司、浩正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属实,但暂无能力偿还。
查明:2005年8月9日,因力丰公司(原湖南莱孚铝业有限公司)拖欠广州市佳卓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380万元及利息108万元,双方达成还款抵押协议,约定从协议之日起力丰公司每月还款10万元,并以力丰公司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乡三角滩的x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鹤国用(99出)字第X号]抵押给广州市佳卓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该协议于2005年8月1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证处办理了(2005)怀证字第X号公证书后,广州市佳卓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到怀化市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怀他项(2005)字第X号。此后力丰公司未予还款。2009年5月1日,广州佳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广州市佳卓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力丰公司拖欠广州佳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480万元债权以及相应的抵押权转让给刘某某,该债务转让并于2009年5月15日通知了债务人力丰公司。
2004年至2006年期间,广东莱孚电梯有限公司代力丰公司累计投入四川攀枝花明珠铝业项目投资款x元,此后力丰公司一直未予偿还。2009年5月5日,广东莱孚电梯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广东莱孚电梯有限公司在力丰公司的102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刘某某。2009年5月10日,广东莱孚电梯有限公司并通知力丰公司该项债权转让。
1995年9月至12月,广东金诚房地产广告有限公司分五次累计投入力丰公司资金x.20元,该款力丰公司一直未予偿还。2009年5月31日,广东金诚房地产广告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在力丰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刘某某,并于同日通知了力丰公司,力丰公司也同意该债权转让。
刘某某通过以上三项债权转让,累计享有对力丰公司的债权本金共计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9年5月31日,浩正公司向刘某某出具担保函,表明浩正公司愿为力丰公司欠刘某某3500万元的有关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刘某某催要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3500万元,该款由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偿付1200万元,剩余2300万元由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从2010年1月1日起分5年付清,每年偿还460万元;
二、广东浩正制冷机有限公司对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刘某某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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