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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龚某某、肖某某与被告刘某丁、李某乙、李某丙、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郭家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舒,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晓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戊,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该村治保主任。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甲、龚某某、肖某某与被告刘某丁、李某乙、李某丙、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龚某某、肖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龚某某、肖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丁、李某乙、李某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3093元,由原告刘某甲、龚某某、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帅宏达

审判员戴大志

人民陪审员徐丽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绍坤

附: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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