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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曹某、焦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38岁。

被告人曹某,男,25岁。

被告人焦某某,男,31岁。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曹某、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曹某、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尉氏县环保局监察六中队组建成立以来,被告人丁某担任中队长、被告人曹某、焦某某担任副中队长期间,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巡查中发现岗李乡孙XX的非法炼油设备仍没有被拆除,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鲁XX使用该设备进行非法炼油活动,并于2010年7月9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鲁一X经抢救无效死亡、鲁XX、孙XX受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曹某、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杨XX、吴XX、庞XX、孙XX、鲁XX等人的证言,注销证明,住院病历,尉政文(2010)X号文件,“7.9”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尉政决(2008)X号文件,尉氏县环保局的证明,各中队分管辖区一览表,尉氏县环境监察六中队环境监察执法责任书,环境调查询问笔录,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文书送达回证,《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尉整治(2010)X号文件,丁某的自书检查,丁某、曹某、焦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曹某、焦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致使所辖区范围内的非法炼油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丁某、曹某、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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