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现下落不明)。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良保,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移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芳、陈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伟文、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良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金卫联通业务代理,资金发生困难,2007年10月25日,经朋友介绍,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每月支付利息,但被告陈某某在借款后就将商店转让,并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外出打工,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诉请判令由两被告偿还原告债务3万元及利息x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未做答辩陈某。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陈某某所欠原告的债务不是用于经营金卫联通代理店业务,也未用于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故被告王某某对该债务没有偿还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25日,经案外人刘小菊介绍,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当即扣除了利息1000元,被告陈某某于当天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x元的借条。2008年2月26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约定各自债务由各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的陈某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及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某某应当依法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在向原告借款时,当即扣除了利息1000元,故此,应当认定发生的实际借款数额为x元。同时,被告陈某某对原告负有债务是产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本案中也不存在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被告王某某对被告陈某某负有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提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所借款项未用于两被告的家庭生活,而是由被告陈某某用于打牌赌博挥霍了,不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的这一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各自债务由各自偿还”的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借款时双方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已向被告陈某某进行过催收,可以依法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偿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x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从2008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00元,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移新

审判员谭芳

审判员陈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占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