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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1988年元月28日生,住(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可忠,系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系该公司营运部经理。

案由:人身保险公司。

原告刘某、安某某诉称:2008年,被告公司业务员先后多次登门原告家,向原告之夫原告安某某之父等家人动员投保长泰安康险,被告业务员宣称该险种交费最低,方法灵活,可分期多次交纳,也可一次性交纳,理赔也快捷,且即可重大疾病提前支付,也可身故、全残理赔,并退还所交保费。出于对被告保险宣传优越之信任,同年2月19日原告刘某以投保人、安国用为被保险人,其与儿子安某某为受益人向被告交付保金3175元,同年4月6日以安国用为投保人、安国用为被保险人,刘某、安某某为受益人再次向被告交付保金3175元,二期十份共向被告业务员交付保险费6350元,且后被告业务员将保单二份及相关手续送给原告。2008年6月14日,被保险人安国用从上海归家收麦时突病身故,原告立即向被告报险申请理赔。2008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2008第X号理赔决定书,作出不予理赔决定,依据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条款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保险款x元,并退还所交保金6350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保金6350元并支付保险费x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安国用投保时,其于原告故意隐瞒已患肝癌重病的事实,进行恶意投保,意欲从被告处获取不正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安国用于2008年2月10日在沈丘县人民医院确诊为右肝癌并住院手术治疗,2008年2月18日出院,于出院当天故意隐瞒其身患重病的事实,投保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保险5份,2009年4月6日,安国用再次故意隐瞒病情,投保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保险5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事实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安国用投保时未向被告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史投保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扰乱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做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并向本案原告送达了2008-X号理赔决定通知书说明了理由,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诉状中所述“2008年6月14日,被保险人安国用从上海归家收麦时突病身故”,与事实显然不符,也充分反映了其主观上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安国用患病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的事实,意欲从被告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目的暴露无疑。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投保单,被保险人系其夫安国用,身故受益人刘某、安某某,保险金额为x元,保险费3175元,原告及被保险人在此保单上均签了字。2008年4月6日,安国用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投保单,被保险人系其本人安国用,身故受益人为刘某、安某某,保险金额为x元,保险费3175元,安国用在此保单上签字。该两份合同生效后,2008年6月14日,被保险人安国用因右肝癌病死亡。2008年6月25日原告刘某、安某某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8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2008年第X号理赔决定通知书,作出以投保人安国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在投保前患右肝癌,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签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安某某x元。

二、两份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单号分别为x、x)。

三、该纠纷就此了结,此后双方互不纠缠。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50元,由原告刘某、安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江红英

审判员马声亮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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