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喊名“平儿”男,湖南省常德市人,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务农。2006年3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9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鼎城区看守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劲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大华、贺春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敏爱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曾先后7次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陈又祥贩卖毒品海洛因约2克,得赃款800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蔡某某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1、2008年8月28日,在桥南商贸城“开心网吧”旁,被告人蔡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得赃款135元;
2、2008年8月27日上午11时许,在桥南商贸城“千里马招待所”,被告人蔡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得赃款135元;
3、2008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在桥南商贸城“千里马招待所”,被告人蔡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得赃款135元;
4、2008年8月27日下午6时许,在桥南商贸城“千里马招待所”,被告人蔡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得赃款60元;
5、2008年8月26日中午,在桥南商贸城“开心网吧”,被告人蔡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得赃款135元;
6、2008年8月25日中午,在桥南商贸城“千里马招待所”,被告人蔡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得赃款135元;
7、2008年8月23日晚,在桥南商贸城,被告人蔡某某向吸毒人员陈又祥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得赃款14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蔡某某先后7次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陈又祥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收取的赃款数额;
2、证人刘某、李某某证言,证实了其2人共同先后6次向被告人蔡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
3、证人陈又祥的证词,证实其1次向被告人蔡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
4、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常)鉴(刑)字(2008)X号检验报告,证实了被告人蔡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李杰贩卖的毒品中提验出海洛因成份的事实;
5、移动公司通话详单,证实了被告人蔡某某与吸毒人员刘某、李杰、陈又祥在2008年8月为购买毒品进行联系的事实;
6、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石)决字(2006)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蔡某某因寻衅滋事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7、被告人蔡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蔡某某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分别贩卖毒品海洛因七次,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8月27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丁大华
审判员贺春梅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敏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炳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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