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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诉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士,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新士、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元月18日,被告与我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x元,期限1年,年利率7.605%;逾期还款的本金按日万分之2.1计收逾期利息,被告用房产对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清借款,至今仍欠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所欠借款x元及约定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辨称:原告诉状属实,这几年没还款是因为我有外欠帐没有收回。我愿意还款,但现在确实困难,看能否把利息免除。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8日,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借款金额x元,期限1年,年利率7.605%;逾期还款的本金按日万分之2.1计收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某用座落于沈丘县X镇X胡同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沈房字第x),对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还清借款,仅偿还了2003年6月30日前的借款利息,至今仍欠借款本金x元及其后利息。此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借款x元,定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如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按原诉讼请求主张权利,对借款本金x元及全部借款利息申请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财产保全费97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吕强

审判员宋天义

代理审判员孙建才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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