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泰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伟扬精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9-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5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泰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区X路X街X号11座。

法定代表人房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伟扬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泰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14日,被告与广州新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新力公司处购得原告生产的“台湾福裕高效立式综合加工中心机((略))”一台,购机价款为(略)元。后因运输的原因将电脑控制箱损坏,经新力公司和原告维修后,被告认为仍无法正常使用。2003年8月14日,原告、被告以及新力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关于“福裕”(略)加工中心机质量性能问题协商方案备忘录》,确认“福裕”(略)加工中心机存在质量性能问题,未能达到供货合同要求,应当退机。2003年11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付运的加工中心机(略)一台,同年11月20日经安装、调试使用正常。现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其付运的新机器后拒不返还旧机器,则双方换机条件不存在,被告应当将新机器返还原告,并赔偿因使用机器所造成的折旧及利息损失(即使认定为换机条件成就并已履行,被告也应当将旧机器返还,并赔偿折旧及利息损失)。双方起纠纷,原告遂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替换新机器,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作为机器生产商为客户维修、更换产品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更换机器的行为一方面是根据被告购买了原告所生产的机器的事实存在,另一方面是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因此也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对于原告来说,其义务是为被告替换同类型的机器,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购销合同》的约定,对于被告来说,其义务则是向原告返还替换下来的旧机器,因为既然是更换,理所当然所有权也随之更换,具体地说,原告对新机器拥有所有权,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被告替换旧机器后,旧机器理所当然归原告所有。因此,被告在以实际行动接受新机器之后,仍然占有旧机器的行为是侵占了原告对旧机器的所有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旧机器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某从侵权之日至返还机器日止赔偿机器价款的利息,被告侵占本属原告所有的旧机器,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某偿机器价款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应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而原告主张某机器折旧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泰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旧“台湾福裕高效立式综合加工中心机((略))一台返还给原告上海伟扬精机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泰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伟扬精机有限公司赔偿机器价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从2003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将旧“台湾福裕高效立式综合加工中心机”实际退还给原告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40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9927元由原告承担337元,被告承担9596元。

上诉人佛山市泰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4年4月,被上诉人以侵占为由起诉上诉人,要求返还机器设备并赔偿损失。在答辩期内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售卖之机器设备不符合销售合同要求并给上诉人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为由依法提起反诉,同时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并要求依法追加新力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及相关证据,时间是2004年4月30日,但是,当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并非《购销合同》的当事人,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没有合同依据,所以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这一事实有当时的法庭笔录为证。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上诉人于2004年12月24日再次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并提交反诉状和相应证据,同时上诉人向原审法院申明已于2004年4月30日提交反诉状这一事实。但是原审法院罔顾案件事实、拒绝受理上诉人的反诉。原审法院的做法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已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所作出的判决也不可能是公正的。如果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不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机器设备并赔偿损失,而且本案现有证据完全可以印证这一事实,如此不受理上诉人的反诉就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如果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返还机器设备并赔偿损失,那么原审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的反诉,因为2003年4月上诉人与新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该公司购得(略)立式综合加工中心机一台,因该机器设备存在质量性能问题、未能达到供货合同要求,再加上运输途中的碰撞,上诉人购得该机器设备后一直无法使用,其一连几个月上诉人一直要求供货人新力公司更换机器并赔偿损失,但是一直没有回应。直到2003年11月17日,广州新力实业有限公司才设法更换机器设备,自2003年5月至2003年11月17日,上诉人因不能使用该机器设备期间半年有余,直接经济损失已近二十余万元。而且正是该机器设备存在质量性能问题、未能达到供货合同要求且供货人延期更换致使上诉人受损,上诉人的反诉与被上诉人的本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案的处理结果同新力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新力公司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清本案事实。综上,请求: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上海伟扬精机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二、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反诉及追加新力公司并无不当。首先,被上诉人非购销合同一方当事人,并无向上诉人售卖机器设备,本案是侵权纠纷,并非是合同纠纷,上诉人相对于被上诉人所负之债为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上诉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出反诉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并非必须合并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不予受理合法。最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无合同关系,为上诉人更换新的机器设备不是基于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基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履行生产者的义务。上诉人侵占的是被上诉人的财产而并非新力公司的财产,新力公司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上诉人要求追加新力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佛山市泰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上海伟扬精机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受理上诉人反诉的问题。反诉是一审被告以本诉的一审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吞并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另外,反诉的请求与理由与本诉必须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即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以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或者其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本案性质是财产侵权纠纷,被上诉人是基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生产者义务为上诉人更换了新的机器设备,上诉人在取得新机器后理应向被上诉人归还旧的机器设备。而上诉人在原审所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基于认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的约定。前者是侵权之债,后者是合同之债,两者并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所以原审对上诉人所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主张某机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上诉人可以另案主张某利。

关于是否应追加新力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由于更换机器的法律关系是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而被上诉人在更换了机器后对上诉人所占有的旧机器已当然享有了所有权,因此新力公司对上诉人所占有的旧机器设备并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另外,本案的处理结果,即是否退还旧机器给被上诉人,对新力公司的权益亦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案不应追加新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泰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