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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文静由其抚养,并随其生活。

原告诉称:2002年被告文某某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文静由被告文某某抚养。而判决生效后婚生女一直都是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事宜,也未管教孩子,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法诉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女文静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我同意变更双方婚生女文静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7日登记结婚,然后于1999年农历12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文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由被告文某某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的婚生女文静(现年9岁),变更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笔录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彭万星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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