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电文,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礼明,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法助理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余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本院于2008年8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8年2月21日,被告黄某某雇请原告到其废品加工厂长期负责跟车装卸铁屑,当日上午,原告按被告黄某某的指示,乘坐由被告余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x号的工厂专用盘式拖拉机(即“盘拖”)运送铁屑。“盘拖”行至207国道常德火车站东侧地段时,因超速行驶而翻车,原告受伤住入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转入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和本镇卫生院,经确查诊断为左侧耻骨联合上移位1.5cm。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不存在雇请关系。被告的加工厂是2008年3月5日开业,原告受伤时还没有开业;在2008年春节前,两被告之间是货运关系,每车90元,被告黄某某与原告之间没有关系,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黄某某的银行存款,造成了被告黄某某的损失,要求原告赔偿。
被告余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当时原告是和余学文到常德看焰火,过元宵节,被告余某某用变型拖拉机拖他们二人出常德去,而非帮被告黄某某运送铁屑。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被告余某某负担了原告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用,原告在石板滩镇卫生院的医疗费2800元钱也是被告余某某负担的;原告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期间,未发现耻骨移位、骨折和分离现象,仅有软组织挫伤,原告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出院后,再发现受伤,不能确定为该次车祸中受的伤,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某系个体废品加工厂经营业主,被告余某某系湘x号变型盘式拖拉机(简称“盘拖”)车主。2008年2月21日,原告搭乘被告余某某的“盘拖”行至207国道常德火车站东侧地段时,因被告余某某超车时超速行驶,反打方向盘导致翻车,原告被盘拖压伤,被送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2008年2月29日,原告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意转入常德市鼎城区X镇卫生院治疗,数月后原告阴茎仍勃起障碍。后入常德市第四人民治疗,经确查诊断为左侧耻骨联合上移位1.5cm,左骶髂关节下伤关节间隔隙增宽。2008年7月14日,原告的伤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会阴部、骨盆及左大腿上段等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耻骨联合及左侧骶髂关节分离、错位伴骶髂关节上份小片骨折,遗存尿道狭窄及阴茎勃起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以受被告黄某某雇请受伤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8年9月28日,本院应被告余某某的申请,对原告孙某某的伤情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为孙某某系陈旧性外伤性尿道狭窄,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余某某支付原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费外,还赔偿原告3400元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某除已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等费外,还在本调解协议签名时给付原告各项损失赔偿款x元。今后原告不能再就此次损害向被告余某某主张权利;
二、被告黄某某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黄某某今后不能就该案财产保全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84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尚春
审判员周建军
审判员赵焱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佳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