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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银牛某用仪表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银牛某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物流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村南鼓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阜阳市银牛某用仪表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567-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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