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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学之,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学之,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杨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x元(已付);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杨某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此清结。原告刘某某不得就2008年9月1日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再向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杨某主张权利。

本案受理费76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83元,由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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