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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梦豆,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帅,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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