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发生矛盾,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2008年1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孙某某辩称:为了两个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龙;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豆。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8年3月8日作出(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对双方的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不足以造成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志强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笑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