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曾某乙、曾某丙与周某丁、周某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力军,湖南通程某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曾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平安大厦X楼。

负责人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曾某乙、曾某丙与被告周某丁、周某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3日、2009年9月2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力军、蒋某某,被告周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己两次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曾某乙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曾某丙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在第二次庭审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丁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某,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追加曾某丙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乙诉称,2009年6月6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周某丁驾驶被告周某戊所有的湘x大货车行至S209线19KM+700米处时,将已路过双黄某的彭四清当场撞死。该路段无特殊的斑马线等人行横道设施,但该路X路,而且有交通减速警示标志,更何况彭四清已穿过双黄某近一米远,早已不在湘x大货车的来车方向,完全是由周某丁违章驾驶将毫无过错的行人彭四清撞死的。因此被告周某丁、周某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另外,彭四清的唯一近亲属为原告曾某乙,原告亦是彭四清唯一的继承人,故被告依法应赔偿原告因彭四清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0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周某丁、周某戊赔偿原告因彭四清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02元。2、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由被告周某丁、周某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曾某丙诉称,我系死者彭四清同父异母的姐姐,我同意曾某乙的诉讼请求,我要求与原告曾某乙共同获得赔偿。

被告周某丁、周某戊辩称,对原告所诉不能全部接受,原因如下:1、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8月20日以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作出重新认定,认定周某丁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彭四清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2、彭四清系农民,且未外出务工,因此彭四清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3、彭四清系当场身故,未发生医疗住院、交通、误工等费用;4、彭四清系单身汉,从小吃幼保长大,现在吃低保,无直系亲属,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发生事故时,彭四清是在双黄某之内。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彭四清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死者是当场死亡,不应计算误工费、交通费;3、彭四清无直系亲属,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

原告曾某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1原告曾某乙的身份证;1-2被告周某丁常住人口信息;1-3周某戊常住人口信息;1-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1-x年6月9日回龙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1-6死者彭四清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证明死者身份、原告为其唯一继承人;

证据2、机动车综合查询一份,拟证明牌号为湘x大型汽车属于被告周某戊所有;

证据3、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彭四清死亡原因及事实;

证据4、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应该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

证据5、湘x大型汽车的安全检验报告单与车辆技术鉴定表格各一份,拟证明湘x大型汽车的安全检测不合格,违反了禁止上道行驶的规定,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证据6、6-1回龙铺镇村委会证明,6-2回龙铺镇人民政府证明,拟证明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及被告应该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证据7、曾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拟证明与原告证据1-5共同证明原告与死者彭死清的关系;

证据8、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拟证明该车系下坡行驶、拐弯。

证据9、检验报告一份,拟证明行车速度在56-58千米/小时及只有后轮有制动,未采取适当的制动措施。

被告周某丁未质证。

被告周某戊对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重新认定,应以新的认定书为准;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本身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对证6-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6-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7、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证据4有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死者彭四清常住在城镇;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8、证9均有异议,认为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原告曾某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一份证据:

证据10、现场照片两张,拟证明:1、这张照片与原告提供的证据4-1共同证明被告谭莉剑的证词和客观事实不符;2、当时被告周某丁驾驶车辆湘x的路X路;3、当时被告周某丁驾驶的路X路口;

证据11、回龙铺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彭四清是装卸工;

证据12、回龙铺村委会说明,拟证明彭四清还有一个姐姐,但原告曾某乙应是唯一继承人;

证据13、回龙铺农技站的证明,拟证明彭四清已从事装卸工作很多年。

被告周某丁未质证。

被告周某戊对证据10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2有异议,认为村委会的证明有多次矛盾;对证据13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证据10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1、证据12、证据13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周某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被告周某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4、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份,14-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及送达回证;14-2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不服该责任认定,申请复议,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对该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周某丁、彭死清负同等责任;

证据15、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公交复字(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复核认定书一份,拟证明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号责任认定书已被撤销;

证据16、车速检验报告,拟证明事故发生时,湘x未超速;

证据17、湖南省交通厅(1998)第X号文件一份,拟证明宁横路设计速度为80KM/小时;

证据18、谭莉剑证词一份,拟证明发生事故时,彭四清出事时在双黄某之内;

证据19、周某戊、周某丁身份证明,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20、彭四清低保证明、户口证明,拟证明彭四清非城镇户口,亦无直系亲属。

原告曾某乙对证据14中14-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送达回证来源的合法性有异议,对14-2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14-1与被告提交的证据15共同证明14-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违法的,被告没有在法定的时间3天内申请复核。对证据15有异议。对证据16、证据19、证据20没有异议。对证据1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8的证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与交警队的现场图不相符。

原告曾某丙对该七份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周某丁未质证。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被告周某戊提交的七份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

证据21、周某戊为湘x货车购买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一份,拟证明湘x货车购买保险的情况。

原告曾某乙、曾某丙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周某丁未质证。

被告周某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经法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如下:

原告曾某乙提交的证据1-1、1-2、1-3、1-4、1-6、证据2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5经本院查实,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因已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小组撤销,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被告周某戊、平安保险公司对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两份证明,本院认为6-1不具有真实性,6-2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7、证据8、证据9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本身予以采信。原告曾某丙提交的证据10,本院认定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本身予以采信。证据11、证据12系单位证明,但其前后开具的证明有矛盾之处,证明力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3,证明人未出庭作证,被告亦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被告周某戊提交证据14-1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依法撤销,本院不予采信;送达回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4-2、证据15虽原告曾某乙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本院已核实其合法性,本院对两份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6、17、19、20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8,系证人证言,本院对能真实反应本案情况的证言部分予以采信。平安保险公司提交证据21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9年6月6日22时30时许,被告周某丁驾驶湘x大货车从宁乡麦田石料矿拖运石料送往兆山水泥厂后返回麦田石料矿,在S209线19KM+700处遇彭四清横路至双黄某处,被告周某丁避让不当,将彭四清当场撞死。2009年9月13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丁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四清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周某丁于2009年7月19日收到该认定书后不服,于2009年7月20日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09年8月7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小组出具长公交复字(2009)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决定撤销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09年8月20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重新审查,并出具了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丁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安全法》第四十七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彭四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09年6月8日,湖南省宁乡县机动车安全检验部门对湘x大货车进行了安全检验及车辆技术鉴定,判定该车安全性能合格。2009年7月13日,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湘)质监认定字X号检验报告,检验出事故发生时,周某丁驾驶的湘x大货车制动时车速在54-58KM/h之间。

另查明,出事路段宁乡至横市X路设计行车时速为80KM,被告周某戊系湘x大货车的车主,雇请被告周某丁为该货车驾驶员。2009年5月12日,被告周某戊为该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原告曾某乙系彭四清同母异父之兄,原告曾某丙系彭四清同母异父之姐。彭四清生前未与原告曾某乙、曾某丙共同生活,依靠领取低保生活。彭四清父母已过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亦已过世,无妻子、子女,无其他兄弟姐妹。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戊已向原告曾某乙支付x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被告周某丁与死者彭四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2、死者彭四清的赔付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计算的问题;3、两原告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数额;4、被告周某戊、平安保险公司的对两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一、被告周某丁与死者彭四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周某丁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周某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车时未能及时避让行人,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原告曾某乙、曾某丙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X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死者彭四清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借道通行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为40%。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了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定;

二、死者彭四清的赔付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计算的问题:彭四清生前依靠领取农村最低保障金生活,与原告方所提交的彭四清生前在回龙铺镇上从事装卸货工作的村委会证明有明显矛盾之处,原告未提交彭四清的劳动合同及作为城镇居民购买保险的证明,本院采信证明力较高的宁乡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局的证明。同时,死者彭四清户籍登记资料上为粮农,且尚有土地可耕种,故被告周某戊、周某丁、平安保险公司关于彭四清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民居民计算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三、两原告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数额:1、死亡赔偿金: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12.5元×20年=x元;2、丧葬费x元/2=x.5元,因原告仅请求x元,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院予以支持x元;3、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酌定为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x元。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交通费、文印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周某戊、平安保险公司的对两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被告周某戊系车主,被告周某丁系其雇请的司机,被告周某丁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周某戊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戊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通险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曾某乙、曾某丙关于彭四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x元;

二、驳回原告曾某乙、曾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曾某乙负担500元,原告曾某丙负担500元,由被告周某戊承担1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征斌

代理审判员易伟玲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X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某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