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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山水日彩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X号家电城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山水日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万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山水日彩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佛山市山水日彩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x元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佛山市山水日彩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龙新群

二○○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何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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