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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6日21时许,在开封市X路中段开封市商业银行门前,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刘某某用拳头将张××的右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至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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