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钱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拘留,2009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初始,被告人钱a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其住处二楼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蟋蟀”的方式进行赌博。钱负责给蟋蟀称重、配对等,并按赌资所赢金额的5%抽头渔利。同月19日晚,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钱a及涉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3,100余元及赌具陶质罐器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窦a、张a、杨a、金a、张b、卫a、李b、罗a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开设 赌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