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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原名湖某湘能金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X号。

被告湖南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湘汇大酒店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96元,由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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