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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白某某、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人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20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未遂),于2009年05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06月0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与其前夫项某某以自己女儿项某梅(又名徐某、7周岁)被白某(7周岁)强奸为由,以人身安全相威胁,对白某的父亲白某明进行敲诈勒索,被告人白某某索要人民币x元,被告人项某某索要人民币x元,因被害人拒绝给付而未果。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项某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白某某辩称,我当时确实向白某明要了20万元钱,并且说了如果不给钱就找项某某把白某“废了”,我自愿认罪。

被告人项某某辩称,我向白某明要了5万元钱,并且说了如果不给钱就把他儿子“废了”,我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项某某与白某某原是夫妻关系,2003年离婚。项某梅又名徐某,是二被告人的女儿,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明系姐弟关系。白某系白某明的儿子,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将白某带到自家玩耍。期间白某某的小女儿徐艳微要去姑姑徐静家,白某某遂带着徐艳微去徐静家。当白某某返回家中时,发现白某与项某梅都脱下了裤子,白某趴在项某梅的身上正在做“生孩子游戏”。白某某非常恼火,立即给白某明打电话说白某把项某梅“强奸”了,让白某明给20万元赔偿款,否则就让项某某把白某给“废了”。随后,白某某又将此事告知项某某,项某某向白某明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扬言,如不给钱就把白某“废了”,让白某明家不得安宁。因被害人白某明拒不给付而未果。200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二被告人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白某明到本院表示他们是家族内部矛盾,当时出于气愤才告发的,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想起来挺后悔的,并恳请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09年5月24日早晨,我去我母亲张秀云家取钱。中午12点多钟,我要回家,我侄子白某要去我家玩,我就把白某带回家。我小儿子徐艳微要去他二姑徐静家,我就让白某和徐爽(又名项某梅)在家呆着,我返回家后,看见白某的裤子脱下一半露出阴茎趴在徐爽身上,徐爽裤子也脱到大腿弯处。我赶紧过去把白某拽起来,我就给我弟弟白某明打电话,对白某明说:“你快来我家吧,你儿子白某把我女儿“祸祸”(指强奸)了,你带点钱过来给孩子看病”。白某明说他马上就来。不一会,白某明和他媳妇徐云云来到我家,我就把白某没穿裤子趴在徐爽身上的事情说了一遍,然后说:“白某把徐爽强奸了,你看咋办”。白某明说:“我带徐爽去医院看看吧”。徐云云把白某抱过去脱掉白某的裤子看看白某的阴茎说:“儿子,妈看看你得没得上什么病,你老姑这人都要穷死了,竞指着讹人活着”。又说:“你说白某强奸徐爽,你有证据吗,你他妈别想讹我家钱”。我一听徐云云这么说就挺生气说:“你说那都没用,不给我赔偿二十万元钱,这事就没完,咱俩就整个你死我活的”。徐云云说没钱,我俩就吵起来了。我看这事有必要通知我前夫项某某(徐爽的亲生父亲),我就给项某某打电话,项某某说一会就到。徐云云和白某明带着白某走了。不一会我母亲张秀云、父亲白某山也来到我家问我咋回事,我就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我父母劝我说,这是自己家的事拉倒吧。过了一个多小时,项某某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来到我家了。民警问我咋回事,我说我侄子白某把我女儿糟蹋了。民警问我咋糟蹋的,我说就是白某趴在徐爽身上摸了几下,没啥事,我不报案。项某某也和民警说不想报案,这是自己家的事,再说俩个孩子都小这事算了,民警就走了,项某某也把徐爽接走了。当天晚上7点多钟,我给白某明打电话说你和徐云云来我家,给我道个歉,这事就算拉倒,白某明说不来,又把电话挂了。之后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白某明家什么意思,打算怎么办呀。我给白某明打电话,白某明说让项某某告去吧。我就给项某某打电话说白某明让你去告。第二天中午,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昨天晚上给白某明打电话了,让白某明给五万元赔偿费用,他要不给钱,我就把白某废了”。我也没说啥就把电话挂了。白某明两口子带着白某走后,我父母对我说,听说你向白某明要二十万元赔偿费,我说那是气话,我能真向他要二十万元钱吗再说白某明也拿不出来二十万元钱。我大嫂陈亚杰也给我打电话:“听说你向白某明要二十万赔偿费有这事吗”。我说当时生气说要二十万元,我没真想向白某明要钱。

被告人白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2、被告人项某某供述:2009年5月24日下午,白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快来吧,咱家孩子(项某梅)让人欺负了,我问咋回事,白某某说一个女孩子被欺负了还能咋回事,我就坐车去白某某家。我先到派出所,请求派出所民警协助一下,派出所的人就跟我到了白某某家。白某某说,孩子让白某给“祸祸”了,我想一定是白某把项某梅强奸了。我问白某某白某是谁,白某某说是白某明家孩子。派出所的民警也问了一些相关的情况,民警对我说两个孩子都太小,构不成犯罪,受到伤害可以到法院起诉。我听完后说行,就把项某梅领走了。当天晚上我给白某某打了三个电话,问白某明啥意思,前两个电话白某某说白某明在地里干活没回来。第三个电话白某某说,白某明的意思是让白某某起诉他。我听了挺生气,就给白某明打电话,白某明说我刚才跟我姐白某某生点气,不行就领孩子上医院看看,我说行。我又给白某某打电话问咋办白某某说你就和白某明研究吧。我给白某明打电话,说等孩子放假再说吧,白某明说行,我就把电话挂了。我没有用语言威胁过他,也没向白某明要过5万元钱。

被告人项某某于2009年6月3日供述:我把项某梅领家后,我向白某明要过5万元钱,是给项某梅要补偿钱。我在电话中也和白某某说过要5万元钱的事,但是我没用语言威胁过白某明。

被告人项某某当庭供述:我确实向白某明要了5万元钱,并且说了如果不给钱就把他儿子“废了”。

3、被害人白xx陈述:我来报案,我姐白某某和她前夫项某某敲诈我。2009年5月24日下午2-3点钟,我姐白某某给我打电话,是我大舅哥徐云峰接的。白某某说,让我和我媳妇去一趟,我家孩子惹祸了。我给白某某电话,问咋回事,白某某说你家孩子白某把徐爽“糟蹋”了。我骑摩托车带着徐云云就去了白某某家。白某某说你看咋办吧,你家孩子把徐爽“强奸”了。我说那就去医院看看吧,白某某说不去医院,你给拿20万元钱就完事,少一个子都不行。我说没钱,白某那么小不可能强奸你姑娘。白某某说你不给钱,我就给项某某打电话,咱们就整个你死我活。我说你给项某某打什么电话,你跟人家都离婚那么多年了,你还拿他来压我。白某某说项某某是徐爽她爸。我没让她打电话,白某某就把我们撵走了。在回家的路上我们碰上我父亲白某山,我就把这件事和我父亲说了,我父亲听后就去了白某某家。我回到家后又去找我大哥白某全,让我大哥给评评理。两个孩子在她家玩,是她没看好孩子。我大嫂陈亚杰也给白某某打了电话,说这么点孩子能出这事吗拉倒得了。自己家的事,说出去让人家笑话。白某某说不给20万谁说也不行。我父亲白某山回来后,说这事完了,没事了。我父亲刚说完,白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她赔礼道歉,我没去。白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还得给20万元,不给就整个你死我活。我跟白某某说那你就走法律程序吧。白某某说那好,咱就大点整着,整个你死我活。不一会,项某某也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5万元钱,不然就废了我儿子,让我家不得安宁,并说给我一宿考虑时间。之后白某某总给我打电话,我也不敢接,就把手机关了。他们向我要钱,我没给他们。事后我问白某有没有强奸徐爽,白某说没有。只是徐爽让白某把裤子脱掉玩“对小鸡鸡”的游戏,白某今年8毛岁。

被害人白xx于2009年5月27日陈述:2009年5月25日晚,我和徐云云在我连襟兰昌家住的,因为害怕白某某和项某某害我才住那里的。

4、被害人徐xx的陈述内容与白某明的陈述基本一致。

5、证人陈xx证言:我是白某明、白某某的嫂子。白某某说白某明的儿子白某把她姑娘徐爽强奸了,向白某明要二十万元钱。白某某还跟我说,白某明要不给钱就和白某明整个你死我活。2009年5月24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我丈夫白某全在地里干活呢,白某明和他媳妇徐云云找我们,说白某某讹他二十万元钱。我问咋回事,白某明说他家孩子白某把徐爽“祸祸”了,我说俩个孩子这么小能有这事吗白某明和徐云云说白某某没安好心。我说不能,是孩子的姑姑,别瞎想。我用自己的手机给白某某打电话,白某某非常激动,连骂带说“我就讹他二十万,谁说也不好使,不给就整个你死我活的”。我跟白某某说,别把事情整那么大,都是自己家的事,再说俩小孩能有那事吗白某某不听我劝,我一看说服不了她,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我又给白某某打电话劝她,白某某说徐云云骂她了,说她作风不好。她把这件事跟徐爽的父亲项某某说了,项某某还要找他呢。我一看这事我管不了,就把电话挂了。

6、证人张xx证言:白某某是我女儿。2009年5月24日下午3点多钟,我儿子白某明给我打电话,说白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白某在哪哭呢。我挂断电话不放心,就去白某某家。我到白某某家后白某已经被白某明夫妻俩接走了。我问咋回事,白某某说白某把我女儿徐爽“祸害”(指强奸)了,我问白某某咋知道的,白某某说她看见白某没穿裤子趴在徐爽身上了,我说白某才8岁不能干那事,白某某说:“我都看见了咋不能,我得让白某明赔偿我女儿徐爽二十万元钱作为补偿”。我劝白某某说都是自己家人拉倒吧,再说白某是小孩不能祸害徐爽,白某某说不行,白某明必须给二十万元钱。我怎么劝白某某也不听就是要钱,过了一会徐爽的亲生父亲项某某来了,把徐爽接走了。晚上6点多钟,白某明和白某来到我家。晚上7点多钟白某某给白某明打电话说:“你得给我二十万元钱,要不然我就找项某某去”。白某明说没钱。过了一会白某明的电话又响了,我问是谁打的电话,白某明说是项某某,我就贴近电话听项某某说啥,项某某说:“白某明你得给我拿五万元钱”,白某明说:“我为什么给你五万元钱,我没钱”,项某某说:“你要是不给我五万元钱,我就把你和你儿子全废了,你能防得了我一时,不能防一世”。白某明说没钱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中午,我又来到白某某家,劝白某某都是一家人,你别要那二十万元了。白某某说不行,我必须让白某明赔偿我二十万元钱。这时白某某的电话响了,白某某接完电话我问是谁打来的,白某某说是项某某打的。我问项某某说啥了,白某某说:“项某某告诉她,昨天他给白某明打电话了,向白某明要五万元钱,白某明要是不给钱,项某某就把白某明爷俩全废了”。我说你别向白某明要钱了,也劝劝项某某别要钱了。白某某没说话,我就回家了。

7、证人白xx证言:我和白某某是父女关系。5月24日下午我去白某某家接我孙子白某。走到半路上,我遇到我儿子白某明和儿媳徐云云,白某明对我说:“刚才我姐白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白某把徐爽“强奸”了,我过去看看”。我到白某某家时我老伴张秀云也在那,我问白某某怎么回事,白某某说:“刚才我看见白某把徐爽强奸了”。我说白某这么小不能干那事,白某某说:“我亲眼看见的,这事完不了,白某明得给我二十万元钱的赔偿费,要不我就和白某明整个你死我活的”。我劝白某某都是一家人,拉倒吧。白某某态度非常坚决说:“不行,白某明必须给我二十万元钱,要不我就告诉项某某废了白某明和白某。”我说:“我把我那三间房子给你,这事算了吧,别要那二十万了”。白某某说什么也不答应,我老伴张秀云也劝白某某,可是白某某铁了心要向白某明要二十万元钱,我看实在劝不了,就和我老伴回家了。

8、证人白xx证言:5月24日下午4点多钟,我和我媳妇陈亚杰在地里干活,白某明和徐云云骑摩托车来了,白某明说:“刚才白某某说白某把徐爽强奸了,非得向我要二十万元钱作为补偿费,你们说白某才八岁怎么能强奸徐爽呢,你们帮我说说别要这二十万元钱了。”我对陈亚杰说你问问怎么回事。陈亚杰给白某某打电话,具体怎么说的我没听见,陈亚杰对我们说不行,白某某非要二十万元补偿费。”白某明和徐云云就走了。

9、证人徐xx证言:5月24日下午3点钟左右,我和白某明在地里干活,白某明的手机响了,我接的电话,对方说要找白某明,还说白某惹祸了。白某明回话后,就和徐云云走了。第二天晚上8点多钟,我到白某明家送四轮车,白某明对我说:“今晚咱俩换一下房子住,我也没问什么原因,就在白某明家住下了,白某明一家人去我的住处住的。5月26日白某明又回自己家住了。

10、证人项xx证言:5月26日下午,我妈妈把白某领到我家,过了一会,我妈妈带我弟弟徐艳微出去了,我和白某在我家炕上玩。白某说玩生小孩游戏,让我躺在炕上。白某把我裤子脱到膝盖处,也把他裤子脱到膝盖处,然后白某趴到我身上,把他尿尿的地方放到我的大腿根那里,不一会我妈妈回来了,我妈妈把白某从我身上拽起来,不让我俩玩,过了一会,我老舅和老舅妈(白某的父母)来了把白某领走了,接着我的亲爸爸来了,把我也接走了。

证人项某梅于2009年6月6日证言:6月1日我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我的小便处有点擦伤。这擦伤是去医院做妇科检查前的一、二天,小便处痒痒,我用手挠的。不是和白某做生小孩游戏造成的。

11、证人白x的证言:白某证言内容与项某梅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但提出是项某梅提出来要做“生小孩游戏”的。

12、证人陶x的证言:我是前郭县医院妇产科主任。6月1日我给项某梅做过妇科检查,项某梅处女膜完整,右侧大阴唇外可见一处擦披伤,大小为0.1X0.5CM左右。并认为该擦皮伤是在一、二天内形成的。如果是5月24日形成的,应该好了。因为有人干涉,陶航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13、本院对被害人白某明调查笔录一份,可证实被害人白某明考虑到本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双方都是出于一时气愤,他本人也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因此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恳请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14、前郭县医院诊断书一份,可证实2009年6月1日经妇科检查发现项某梅处女膜完整。于右侧大阴唇外可见一处擦皮伤,大小为0.1X0.5cm左右的事实。

15、被害人白某明手机(x)通话详单一份,可证实白某明和项某某、白某某之间的通话情况。

16、白某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可证实白某于X年X月X日出生的事实。

17、项某梅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可证实项某梅于X年X月X日出生的事实。

18、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项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事实。

19、释放证明一份,可证实项某某于200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20、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各一份,可证实二被告人被抓捕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有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项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是一起由于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且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在量刑上可适当与其它同类犯罪有所区别。另外,本案的发生虽然是由于二被告人欲勒索被害人财物的原因引发的,但也有被告人生理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从二被告人的本意来说,勒索的财物含有索要赔偿款的性质,与其它同类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累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白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胡方权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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