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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院。

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09年6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被执行逮捕,2009年9月15日被前郭县法院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高考前,被告人田某某在前郭县第五中学附近花3500元购买收发高考试题答案的仪器设备一部及接受耳机一个。在高考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分别于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使用自家笔记本电脑,利用QQ网接受高考试题答案,并用发射设备向在前郭县X路小学164考场高考的儿子谭笑发送高考试题答案。被告人田某某采取收买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高考前,被告人田某某在前郭县第五中学附近花3500元购买收发高考试题答案的仪器设备一部及接受耳机一个。在高考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分别于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使用自家笔记本电脑,利用QQ网接受高考试题答案,并用发射设备向在前郭县X路小学164考场高考的儿子谭笑发送高考试题答案。2009年6月8日早7时许,前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租用前郭县供热站住宅楼利用发射设备向前郭县X路小学高考考场的考生发送高考试题答案。接到举报后,前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立即组织干警展开侦查工作,于2009年6月8日上午11时35分许,在前郭县供热站住宅X号楼X单元X楼X室,将被告人田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我儿子今年高考,考场在前郭县X路小学,考前我给他买的耳麦,笔记本电脑是我家的。对方把高考题答案发到我的电脑上,我收到后用对讲机传到孩子使用的耳麦上,从2009年6月7日9点、6月8日11点半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谭x证实:今年我参加高考了,我是在前郭哈萨尔路小学(五小)考场,考理科。我带一个耳麦,是我妈买的,在哪买的我不知道,我妈用对讲机往耳麦里传,有时还听不清。6月7日上午9点开始考语文,我是9点30分把接收器开关打开的,当时耳麦里声音很杂,也听不清里面说的是啥,我就把耳麦关了,我就自己答题。7日下午3点考数学,情况也和上午一样,听不清楚,没有耳机。8日上午考理综合,开考后40分左右,我听到耳机里有声音,声音很小,男女说活声都有,也听不清楚说的是啥,我就把耳机关了,下午考英语,当时中午我知道我妈被你们抓了,我就把耳麦和接收器都扔了。

2、证人谭xx证实:我妻子(田某某)花钱买了一套设备安装在电脑上,有人在电脑上把答案传过来,我们用对讲机给谭笑念,谭笑耳朵里装一个接收器就能听到。我妻子联系那个人在互联网上用QQ号上网,那边用打字的形式把答案传过来,我们这边用打印机打出来,我妻子用对讲机给我儿子念答案。

3、证人朱xx证实:今天上午10点多钟我叔叔谭大军给我打电话,让我买五瓶矿泉水去我叔那里,我买完矿泉水过去时才知道我叔找人用机器设备给他儿子谭笑传答案,我才知道他们作弊。同时还有两家家长也在作弊。在作弊现场有我叔叔谭大军和我婶(田某某)正在电脑前给谭笑传题。

4、证人曲xx证实:今年6月6日晚上,有一男一女两口子上楼跟我说孩子高考,家是江北的,要租两天住,一共是六百元钱,后来又来了两伙,反正一共三伙。他们摆弄电脑哪玩意我也不懂。

三、书证

1、抓捕经过:证实2009年6月8日早7时许,前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租用前郭县供热站住宅楼利用发射设备向前郭县X路小学高考考场的考生发送高考试题答案。接到举报后,前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立即组织干警展开侦查工作,于2009年6月8日上午11时35分许,在前郭县供热站住宅X号楼X单元X楼X室,将被告人田某某当场抓获。

2、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购买的机器设备因被告人田某某不认识卖主,无法查找取证。

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表现一般,未发现前科劣迹。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作案用笔记本电脑及发射器各一台。

5、委托检查书及检查结果:证实在电脑中共计查出高考试题内容14页。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保密法规,采取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密制度,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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