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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私企工人,住(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于2009年06月0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06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庞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7日至6月8日高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应其以前老师李振波(另案处理)的请求,通过网上QQ接收高考试题答案,并用李振波提供的发射器装置为在前郭县X路小学考场参加高考的李振阳发送高考试题答案。2009年6月8日11时,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发答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009年6月5日下午,我原来的高中老师李振波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叔伯弟弟李振阳今年高考,让我帮忙给传传题,我答应了。2009年6月7日早上大约八点半,李振波的弟弟李振海领我到前郭县第五小学西侧一个住宅楼靠道的一个单元X楼左门,上午九点高考开始,我就用笔记本电脑开始收题、发题。我用我的聊天QQ号x加密码x进入“群”,在群里有发答案的,我把考题答案复制粘贴到发射器上,然后发送到考生使的接受器上,他就能收到高考题的答案。我就给李振阳发,他用的是手表式接收器。我用的仪器不知道哪来的,我上楼时别人已经都准备好了。楼内向外发题的还有一个小个的男的,我不认识他,后来知道他是给一个叫王猛的发题。我一共发多少题记不清了,6月7日上午是语文,下午是数学,6月8日上午是综合,大约是11时35分被查获的。开始李振波给我500元钱,我没要,我就是帮老师忙。我发的答案有语文、数学、理科综合三科试题答案,都发过去了,全部收没收到我不知道,2009年6月7日晚上,李振阳和我说下午表坏了,数学答案没收全,语文答案收没收我不知道。李振波和我说让我帮忙,他弟弟学习不太好,让我帮传题答案,当时我放大假就答应他了。

2、证人李xx的证言:我是前郭蒙中的教师,今年的高考中,我为参加高考的我弟弟李振阳花钱买了一套传递高考答案的仪器,找人为李振阳传递答案。仪器是一台能发送信息的发送台和接收装置,传递答案的方式先由提供仪器方做出题的答案,把答案使用网络QQ传到我们事先准备好的手提电脑上,在电脑上显示答案后,由我准备的人将答案通过发射装置传到持有接收装置的参加考试的李振阳处。这套装置是我长春的一个叫王明的朋友提供的,我是花5000元钱从他手里买的,他们负责答题和传答案,当时讲好分数出来之后进本科线,每名考生再给他x元钱。王明以前在长春一个质检单位上班,现在干啥不清楚,他是我以前的一个朋友,在一个多月前他听说我弟弟参加高考,他问我弟弟成绩咋样,我说成绩一般,我说现在有一种发卡的,能提供一种仪器传答案,他说他能整到,我就让他给我整一套,当时讲好仪器是5000元一套,考完试成绩下来后,进本科线每名考生再给他x元钱,在半个月前他一起给我拿来两套机器,当时五中的王猛也买下一台,两台机器一共给他x元钱。机器买完后我弟弟李振阳他们在前郭五小学考场西侧的供热家属楼一单元X室租下来一个房子并装好网线,由我找到的以前学生周某某和王猛找到他弟弟在考试时进入该房间,负责用手提电脑接收答案,并将答案用仪器发送给在五小学考场考试的带有接收器的李振阳和王猛处,今天中午发送完答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当时我也赶到现场了。房子是李振阳他们租的。答案是卖机器方提供的,通过网络QQ传到电脑上的,QQ号是李振阳申请的,具体多少我不清楚,答案应该传过去了,是传完答案后被查获的,具体李振阳是否收到我不清楚。笔记本电脑是我借同事王守志的,他不知道我干啥用。给王猛试题答案的是他弟弟王永。

3、证人王x的证言:今年我哥王猛高考,他是学理科的,高考前两天王猛让我给他传高考试题答案。2009年6月7日早上,我哥领我去哈萨尔路小学西侧的一个楼房里,房东是个老太太,租房每人600元。我哥买的发射器和接收手表。我在我同学那里借个笔记本电脑,之后我就负责在考试期间给我哥收发考试试题答案。和我在一个屋的有三个人,房东、周某某还有我。周某某给李振洋收发答案。我利用QQ号码收发,对方把答案发送到我的QQ号上,我复制、粘贴后发给我哥。我是利用我哥的QQ号传的,号码是x,我一共给我哥发了语文、数学、理综的试题答案。我哥语文、数学都接到了,理综只收到了选择题答案。周某某给李振洋发送答案,他是李振洋哥哥的学生。仪器设备是我哥通过李振海买的。

4、证人王x的证言:我是前郭县五中高三学生,我今年参加高考了,在前郭县X路小学考场。高考期间我带一块手表是接收器,进考场了。是我考试前买的,和发射器一起买的。我弟弟王永给我发送考题答案。今年高考前我买的收发考题的设备和手表,我和李振洋在哈萨尔路小学附近租的楼房,每人给房主700元钱。王永给我借一台笔记本电脑,给我发送高考试题答案,6月7日9点开始,6月8日下午考英语就收不到答案了。考前我和同学李振海的弟弟李振洋每人买一套收发高考答案的设备。是李振洋哥哥李振波联系买的,每套5000元。在哪买的不知道。当是讲的设备5000元,考试后要是成绩过本科线,我再给卖设备的人x元。我给李振海5000元买设备钱。

5、证人王xx的证言:我和李振波是同事,今年高考前李振波对我说把你电脑给我用一下,我说你用吧,他就拿去了。因为别的同事也常借我电脑我也没细问。李振波别的没说啥。电脑是我自己的。

6、证人李xx的证言:李振波是我叔伯哥哥,他是前郭县蒙中老师。我在前郭县蒙中高三、四班上学。今年我参加高考,考的理科,考场在前郭县X路小学。我高考时在考场戴一块接收答案的手表,我不知道手表是家里人谁买的,卖主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的,是在我们学校门口取的,我不认识。高考时是我哥的学生周某某给我发的试题答案。

我没有用上手表,因为考前同学说抓的严,我害怕没敢戴,所以我没用上,手表让我扔大道上了,现在找不到了。周某某发答案用的楼房是谁租的,我不知道。

7、证人刘xx的证言:高考前一天,2009年6月6日上午有两个高中学生到我家租我家房子说用两天(6月7日、8日)房子每个人给我700元钱,两个人给我1400元钱,我当时同意了。6月6日他们将传答案仪器搬来后给我的钱,他们没说是哪个学校的,说在前郭县第五小学考试,是两个年轻的男青年,一个穿黑色半截袖,另一个穿白色半截袖。我就看见他们弄两台电脑和两台仪器放到我家客厅里,具体怎么传我也看不懂。我家离五小学100米左右。

8、抓捕经过。

9、x(大富子本名李振波)在QQ群x(理科才子)的聊天记录。

10、被告人周某某的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

11、扣押李振波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发射器一台,以及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被告人的口供,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应李振波之请,帮助收取李振波以收买的方法取得的国家秘密,其与李振波已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密制度,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示,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二刑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中

代理审判员初宏伟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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