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1月未经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长子张辉,现年26岁,次子张强,现年20岁。婚后头几年,原、被告关系还可以,但自十年前被告迷上赌博后,就不管家庭,不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听原告的劝阻,甚至借高利贷赌博,2007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为支持上述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毛栗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属夫妻关系的事实;
2、常住人口登记卡三张。欲证明被告及子女的基本情况。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但书面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家庭所有财产都归原告和儿子所有。
被告张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举证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2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张辉,X年X月X日生次子张强,两孩子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不管家庭,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7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2009年2月20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985年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毛栗岗组购买的四缝三间平房一栋。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1982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四缝三间平房一栋,被告要求归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还要求归儿子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现座落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毛栗岗组的四缝三间平房一栋归原告谢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建军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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