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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擅自将种在其地里的民权县X乡刁楼林场的10棵杨树卖掉,10棵杨树立木蓄积为2、1582立方米,价值13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林场负责人白xx的陈述,证人汪xx、宋xx、冯x等人的证言,赃物估价结论,鉴定书、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处罚金26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佟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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