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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婚生子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于199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周某。婚后,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从2007年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的婚前财产有在常德市鼎城区X乡X村周某巷组一栋四间的平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由原告周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郝某某依法享有对婚生子的监护权;

三、对原告周某某的婚前财产在常德市鼎城区X乡X村周某巷组一栋四间的平房,原告周某某给予被告郝某某该平房西头一间房屋的居住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焱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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