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琅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X栋X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住(略)。
原告长沙市琅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琅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市琅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由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付至原告长沙市琅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帐户或者该公司指定的其他帐户。
三、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在第一笔款项按时足额到达原告长沙市琅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指定的帐户后的30日内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
四、剩余款项x元在第二笔款项到位后的30日内由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部支付给原告。
五、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如不按约足额向原告长沙市琅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原告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告追加违约利息。
六、如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限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x元,原告长沙市琅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欠原告的上述全部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朝晖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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